清远养女嫁人20年失联 突现身争夺遗产房

30.06.2014  17:54

  清远市清城区南岭村70岁的老人赵美娣离世,生前凄苦的老人身后留下一套40平方米的房子,遗产该谁继承?老人养女与村民小组对簿公堂。清城区法院一审驳回养女要求继承房屋的诉讼请求。5月底,清远中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A 养女远嫁少联系小组担责照顾老人

  40多年前,家住清城区南岭村的陈光华和赵美娣夫妇婚后没有生育,收养了一名女婴,取名陈艳。陈艳23岁嫁到了与养父母家相隔较远的清新区万村。在此后20年里,她很少回南岭看望养父母。陈光华于1995年去世后,村里进行户口调查,因为联系不上其养女陈艳,因此村民小组把赵美娣视为无儿无女的孤寡老人纳入“五保户”。之后,清城区南岭村被规划建设为清远市新区,赵美娣的房屋正好在征地拆迁范围之内,村民小组尝试联系陈艳,但仍然无果。

  2005年6月15日,经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和赵美娣本人同意,决定由村民小组集体扶养赵美娣老人并签下《保证书》。约定村民小组承担赵美娣的衣、食、住、行、医、葬等一切费用;征地拆迁后建成一套不低于40平方米的房子归老人居住;如老人死亡,在村民小组没有违反本协议条款的前提下,无偿取得老人遗下的房屋及财物。

  《保证书》签订后,村民小组按协议履行了扶养义务,在分配的宅基地上与第三人出资兴建了住房给赵美娣居住,除每月支付基本生活费外,每逢节日还有津贴补助。

   B 老人房屋升值养女突现身“尽孝

  到了2011年,陈艳突然“现身”南岭村,强烈要求将养母赵美娣接回家居住照顾。同时还向所在地的司法所要求养母的“赡养权”及养母宅基地上的房屋。

  小组里几个负责照顾老人的村民认为,陈艳出嫁二十年来一直没有对老人尽过赡养义务。更令人吃惊的是,养父陈光华去世都没回去奔丧。村里所有20多岁的年轻人中没有一个认识她的,只有上了年纪的村民才知道赵美娣曾经有个养女。陈艳此次回来接母亲,一定是从别处得知南岭村土地迅速升值,老人的房屋价值也翻番。此番回来,到底是真“尽孝”还是为房子?因此,村民小组不同意陈艳带走养母的要求,也不同意她继承房屋。

  而此时的赵美娣已年近七旬,并患有老年痴呆症,几乎认不出李艳来了。但陈艳还是强行将养母带走。后小组里的村民经多方寻找,终于在陈艳家里找到了赵美娣,经得老人同意后带其回南岭村继续居住。2013年6月28日,70多岁的赵美娣因病去世,村民小组料理了老人后事。

   C 两方争夺遗产房法院判归村民小组

  养母去世后,陈艳认为她们是法律意义上的母女关系,自己曾将养母接回家中生活一年多,对赵美娣履行了赡养的义务,有权继承其遗产,故将南岭村民小组告上法庭,要求返还那套40多平方米的房子。

  南岭村民小组则认为,原告二十年以来一直没有尽过赡养义务,已丧失对养母的继承权。同时,签署的《保证书》实质是一份遗赠扶养协议书,老人一直领取村民小组支付的扶养费长达多年,同时其也接受村民小组给予的医疗、津贴等相关福利待遇,履行了《保证书》的内容。

  清城区法院认为,陈艳的行为并不能改变南岭村民小组自2005年以来一直对赵美娣履行扶养义务的事实,也不能证明村民小组存在违约行为,遂判决驳回陈艳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律保障尽义务者的权利

  《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因此,养子女作为赡养人,与亲生子女一样应当履行对父母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本案中,养女婚后二十多年来很少回家照看养父母,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根据《继承法》规定,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该案二审审判长、清远市中级法院法官谢伟斌认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具有一致性,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因此根据《继承法》规定,老人遗产应按照双方之间的遗赠扶养协议,涉案房屋归属村民小组。

  此案中法律问题并不复杂,反映出道德问题令人堪忧。“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当下中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银发浪潮袭来,如何更好地通过社会保障让老人能够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是值得深思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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