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江西铜业(清远)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行政决定书

21.07.2014  17:31

广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行政许可决定书

粤环(危转) [2014] 023

关于同意 江西铜业(清远)有限公司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行政决定书  

   

江西铜业(清远)有限公司: 

你公司向我厅申请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资料收悉。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规定以及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同意接收的复函(赣环防函[2014]173号),我厅作出如下决定: 

一、同意你公司转移600吨铜阳极泥(属《危险废物名录》中的HW22类,废物代码:406-004-22)至江西新金叶实业有限公司处理,有效期至2014年7月30日。 

二、你公司在转移过程中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不得擅自超范围、超量转移固体废物。在转移危险废物前三日应当向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报告,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及路线报告接受地的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批固体废物转移完成后,应及时记录在案,并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第二联在十日内提交清远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三、清远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危险废物转移的监督管理。在收到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后及时通知省内沿途经过的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要加强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管理,发现转移过程存在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并报告我厅。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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