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英德一重大非法吸存案终审判决
近日,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清远英德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英德市高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曾某强、曾某平、陈某、王某芳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决。
2010年1月份,曾某平、曾某强、陈某等人在英德市某国际酒店三楼306成立了“英德市高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高德公司)。法人代表、执行董事兼经理为王某芳,注册资本为3万元,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硬件的研究、开发。公司成立后,曾某平、曾某强、陈某等人多次组织人员在英德市某国际酒店等地召开会议,并采取多种宣传方式动员社会大众参与投资该公司在"P.CN"网站上的“商机地带”广告位、“GID”商品搜索、P.CN钻石卡等项目,并承诺到期收购上述项目产生的积分、产品升值等手段进行兑现。宣称投资10000元每月能领取利润1200元,投资周期为15个月,周期期满后能领取利润18000元。在高额回报的利诱下,陆续有群众在该公司参与投资上述各类项目,投资额达3,620,000元。
高德公司在2011年经营期间,曾某平、曾某强等人还向大众宣传了“商户宝”原始股票和“明华科技”股票项目,宣称这两只股票有很大升值空间,诱导群众购买。一些群众在曾某平等人的游说下,投资购买了上述股票。其中 “明华科技”股票投资额达317,000元、“商户宝”原始股票投资额达1,008,400元。
上述各项投资的“投资人”达171名,多数为离退休老人,投资金额由几万元至几十万元不等,投资总金额近500万元。被告人在收取客户款项后,均直接进入曾某强的个人账号进行非法吸存和操作。
该案经英德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侦查终结后,移送英德市检察院审查起诉。通过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该案的各项证据得到进一步完善和巩固。英德市检察院依法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四名被告人向英德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曾某平、曾某强、陈某、王某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四被告人六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至20万元不等的罚金。被告人不服,上诉至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决。
(编辑:邢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