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首例“不穿囚服”被告人出庭受审
清远首例“不穿囚服”被告人出庭受审
以前被告人通常穿看守所识别服,当日穿便服
来源:南方日报
南方日报讯 (记者/张俊 通讯员/刘盛雄 李俊杰)3月9日,一起飞车抢夺案在清新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与以往不同的是,坐在被告席上的两名被告人谢某涛、谢某岗没有穿着俗称囚服的看守所识别服,而是穿上了日常便服出庭受审。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13日6时许,被告人谢某涛与谢某清、谢某(两人均另案处理)经密谋后,驾驶两辆无牌摩托车流窜到湖南省宁远县舜陵镇某商业街KTV门前,共同抢走途经该地的被害人刘某的金项链。2014年9月17日14时许,谢某岗、谢某涛两人驾乘一辆摩托车,窜到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周田村委会金威加油站内,抢走被害人谢某明佩戴的金项链。两人在逃跑过程中被尾赶而至的谢某明及公安机关抓获,破案后起回赃物发还给被害人。庭审中,谢某涛、谢某岗对指控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请求法院从轻处罚。该案件将择日宣判。
今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公布,其中关于“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者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的规定引起社会广泛关注。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与公安部联合发布通知,对刑事被告人出庭时着装问题给予了进一步明确规定,今后刑事案件被告人出庭受审期间都可以不再穿“囚服”。谢某涛、谢某岗受审未穿“囚服”,是清远首例“不穿囚服的被告人”出庭受审。
主审法官告诉记者,按照法律规定,在法院依法正式作出判决之前,法庭中的被告人的身份仍然只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外,其他权利并不因被指控犯罪而停止或丧失,但识别服、马甲、囚服等标志往往让人先入为主地产生了他们是“罪犯”的观念,此次最高法明确提出“禁止穿囚服受审”体现了对法治精神的遵循,也是对被告人权利的一种尊重。
(责任编辑:杜淑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