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民“挟尸要价”违犯了人伦底线
对于攀枝花市仁和区务本乡村民邓钢明和妻子董从蓉来说,过去的一周,他们经历了悲伤的丧子之痛。11月30日下午,儿子邓树超跳入金沙江,自杀身亡。12月3日,在金沙江与雅砻江交汇处,邓树超遗体被渔民发现。邓钢明说,他和妻子前去认尸,渔民却要收1.8万元的捞尸费,后经协商仍然要收8000元,而他家中经济非常困难,拿不出这么多钱,眼睁睁看着儿子遗体浸泡在江中。三天之后的12月6日下午,在民警的协调下,邓钢明付了5400元后,渔民将儿子遗体打捞上岸。(12月8日《华西都市报》)
此前全国发生过不少“挟尸要价”的事件,每次事件都能引发舆论广泛关注,因为人同此心,心同此理,人人都能对死者家属的感受感同身受。
要看到来自民间的尸体打捞是有偿服务,他们需要养家糊口,打捞尸体在很多人眼中,还显得晦气、不吉利,他们收取一定的酬劳也属应当。但此次“挟尸要价”事件中,溺亡的死者遗体并不能算是渔民打捞上来,而是死者遗体冲进了渔民布设的渔网里,而被渔民发现,当然,渔民也将落入渔网的遗体打捞了上来,但如果渔民不打捞遗体,反倒将缠在渔网里的遗体重新扔进水里,那就符合认定侮辱尸体罪的“损害尸体的尊严或者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了。遗体冲进了渔网里,渔民反过来“挟尸要价”,显得蛮横无理。所以,对于意外冲进渔网的遗体,渔民也只能还给死者家属,更不能当成“收获”来向死者家属要钱。邓树超的父母凑不出渔民索取的捞尸费,渔民还将遗体一直泡在水中,这也涉嫌对死者的不尊重,也伤害了其家属的感情。
遗体是冲进了渔网,并非渔民的刻意打捞,更不是死者家属请渔民打捞,并承诺付款打捞,死者家属可以给渔民以一定费用作为感谢,但渔民不能据此索取,甚至不给钱就不放尸。这与意外拾获的财物又有所区别,因为这涉及死者的尊严。比如人家孩子走失到了你家,不能因为其监护人不给钱,就把孩子拘禁起来或是孩子卖掉。人的遗体不能等同于简单的拾获物,其具有人格利益,社会伦理道德因素,具有特定价值,死者的近亲属对死者遗体享有所有权。
涉及“挟尸要价”事件时,不得不提的是公益服务的缺失,正是公益服务的缺失才导致了“挟尸要价”事件的一再重演,死者家属在失去亲人的时候,还要忍受亲人遗体受到“羞辱”的痛苦。地方政府应该组织专业的打捞队,或是让消防部门提供免费的打捞服务,对于民间存在的打捞队伍,也要加强监督管理,对于经济条件困难的死者家庭,民政部门与慈善组织应该予以帮助。
“挟尸要价”让人看到了人心的冷漠与被金钱扭曲的人性,这涉及道德问题,但道德问题往往也是制度的缺失所引发,完善制度,完善公益服务,人心的贪婪与荒漠就没有表现与发挥的机会,对扼制它们的“野蛮生长”也有帮助。也要认识到,公益服务的缺失,也不是打捞者无底线对死者家属进行“挟尸要价”的理由,如此次事件中,渔民将死者遗体浸泡水中数天,就违犯了人伦底线,遗体是自行冲到渔网里,并非渔民主动打捞,渔民仍然“挟尸要价”,更是不合情也不合理,死者家属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