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人大代表呼吁:破产法“规定动作”亟需修改

11.03.2015  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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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网讯

  受金融风波影响,近几年我市企业破产案件大幅增加。不少企业迫切希望通过破产卸下“包袱”,止损化险。然而,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所规定的破产程序没有简易程序,所有破产案件均需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的周期普遍比较长。

  以瓯海区人民法院办结的破产案件统计分析,2012年至2014年,该法院办结破产案件总共45件,平均审理周期168天,即超过5个月。

  我们这几年尝试作了一些探索,其中半数案件适合简化程序审理,办结时间已经缩短到90天以内,这样不仅缩短办理周期,降低企业成本,还有利于企业风险的及时处置。“瓯海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叶建平说。他把破产之于经济的意义,比喻成清除经济”河道“中的”沉船“。

  这个命题,也引起了全国人大代表、江南控股集团总工程师黄作兴的注意。

  “作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发源地,温州民营企业已超过12万户,而根据2007年到2012年的统计数据,温州全市法院共受理的破产案件仅51件,与理论认为较合理的1%企业破产率仍相差甚远。”黄作兴在出席全国人大会议中对记者如是说。

  原因在哪里?为了探究这个答案,在赴北京履职前,他特地找到长期从事司法工作的叶建平等人进行探讨,从专业人士那里听取建议。

  “没有简易破产程序是阻碍小额破产案件办理的一大原因。”黄作兴从两方面阐述说,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周期长、成本高,这对于小额破产案件乃至无产可破的破产案件而言,破产对企业摆脱困境难以体现效率和经济节约的优势;另一方面,目前司法资源现状远远不能满足司法审判的需要,导致破产案件大量堆积,大量矛盾纠纷不断进入诉讼程序,社会风险也随之积聚。

  既然破产法中的一些“规定动作”已然难以适应经济形势的发展,“自选动作”便成了必要的补充。近两年来,温州在浙江率先探索企业破产程序的简易化和常态化审理,迈开了先行先试的步伐。

  2013年,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试行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的会议纪要》,建立破产案件集中审理机制,全面推进破产案件简易化审理,共受理破产案件239件(含旧存41件),审结153件,分别占全省的57.51%和56.88%。2014年,中院发布破产审判白皮书,共受理破产案件123件,审结111件,分别占全省40.73%和52.36%。市中院被确定为全省首家破产简易化审理试点法院,获批全国首批破产案件审理方式改革试点法院,相关经验还得到最高人民法院领导的肯定。

  “破产案件简易化最终还是要通过法律来明确,既然现行法律已经不能满足我国社会发展和市场经济的要求,就有必要适时作出修订。”于是,黄作兴在此次全国人大会议上提出了《关于要求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议案》。这是此次全国人大会议温州代表所提的两件议案中的一件。

  黄作兴在议案中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应增设破产简易程序,比如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人民法庭受理破产案件后,查明债务人的无担保财产总额不足50万元、债权债务简明清晰、债权人人数少于10人、债权数额少于500万元的,以及其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可以使用简易程序。议案还提出了多条速裁的建议,总的要求和方法是减少环节、合并程序、缩短期限、降低成本。

  “不仅在温州,其他城市的地方人民法院也在审判实践中对简化审理破产案件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修订《破产法》已经水到渠成。”黄作兴表示,只有对破产案件进行简繁分流,适用不同程序,才更有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分配,同时也才能更好地体现普通程序的正当性。(来源:温州网温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