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港澳研究会在北京研讨白皮书政治法律问题
中新社北京6月25日电 (记者 邢利宇 郑巧 谭雅文)由全国港澳研究会主办,北京大学港澳研究中心、清华大学港澳研究中心协办的“‘一国两制’在香港的实践——香港白皮书座谈会”25日在北京举行。这是香港白皮书发表以来,全国港澳研究会举办的第二场专题座谈会。会议就白皮书中提到的“一国”与“两制”的关系、“全面管治权”与“高度自治”的关系、中央对港监督权、“爱国者治港”的含义、香港民主发展模式等问题展开研讨。
全国港澳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饶戈平教授担任本次座谈会的主持人。本次座谈会的主讲嘉宾包括中国人民大学台港澳研究中心主任齐鹏飞、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强世功、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端洪、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林来梵、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焦洪昌、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室主任陈欣新、深圳大学法学院邹平学教授等多位全国港澳研究会知名专家学者。香港立法会议员、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梁美芬作了主讲发言。
与会专家围绕香港白皮书的有关论述展开了深入交流。有专家认为,以白皮书这种形式和表述来阐述“一国两制”,其核心要素、精神实质、具体原则,都与以往中央长期实行的“一国两制”方针是一脉相承、一以贯之的。
在中央的“全面管治权”和特区的“高度自治权”的关系问题上,有专家提出,中央对港的全面管治权是实质性、可操作的,白皮书对高度自治也没有任何忽略,认为白皮书强调前者而忽略后者是“误解”甚至有意“曲解”。中央的“全面管治权”与香港的“高度自治权”性质、层级不同,不存在法律逻辑上的矛盾,高度自治权来源于中央授予,中央的“全面管治权”不妨碍高度自治权的行使,更得不出“中央拥有管治权就意味着高度自治的终结或‘一国两制’的死亡”的结论。白皮书中的“监督权”并非“新概念”,也不是“僭建”的权力,中央拥有对香港高度自治权的监督权力具有充分的法理基础、宪法和法律基础,中央对特区高度自治权的监督权力是中央享有对香港的全面管治权的应有之义。
对于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本问题,有专家认为,宪法与基本法共同构成了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宪法与基本法的关系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在有特别法(基本法)规定的情况下,就不采用一般法(宪法),但若基本法中没有规定,就应依据宪法规定,如宪法中有关国家主席、军事委员会等规定亦适用于香港。
在“爱国者治港”的问题上,有专家提出“爱国”是多层次的,要求治港者的主体“爱国爱港”,与“高度自治”完全并行不悖。香港自治程度之高举世无双,若行政长官与政府不爱国、不维护国家的利益、不效忠国家,只能导致“高度自治”失败。同时,称法官为治港者也并无不妥,英文“法治”(rule of law)中的“rule”,在中文就是“管治”,没有法官参与的“管治”自然无法实现法治。
香港民主的发展采取何种模式,有专家借“防御型民主”的概念,提出香港也应发展出一种具有防卫意识、防卫能力,但又是相对温和、包容的“防卫型民主”。以此保护基本法所蕴含的极为重要的核心价值,包括法治、居民的基本权利、社会的繁荣稳定、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对中国主体政治制度以及国家利益、国家安全的必要尊重与维护等。
此外,针对所谓“6·22公投”,与会专家一致认为,所谓“公投”没有宪制性法律依据,充其量不过是一场不规范的“民意调查”,在实际操作上存在诸多缺陷与漏洞,具有违法性与欺骗性。
本次参会的还有来自北京各大高校、科研院所及智库的港澳研究专家共计约70人。中央媒体和香港驻京媒体全程采访。与会主讲专家还与现场参会嘉宾进行了互动。(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