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岁男孩玩滑梯摔伤 游乐园要赔6万元

25.01.2018  11:00

大洋网讯  3岁的男孩壮壮(化名)在儿童乐园玩耍时,从滑梯台阶上掉下致右脚骨折,伤情构成十级伤残。白云区法院一审认为,家长未进入场内陪同儿童游玩,监护人应对其受伤所造成的损失自负30%的责任。儿童乐园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提供的游乐设施存在缺陷,判决儿童乐园赔偿壮壮64080.77元(包括7000元精神抚慰金),儿童乐园经营者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5年9月29日,壮壮妈妈办理了一张荔湾区某楼盘旁儿童乐园的会员卡,会员卡背面注明“进场需听从工作人员指挥,无独立游玩能力的儿童由家长陪同游玩”。10月3日,3岁的壮壮在儿童乐园玩耍,在登上滑梯时,由于设施的台阶属于错落型而不是直线型,且没有扶手,壮壮不慎从第二层台阶上掉下来,导致右脚骨折,并先后在多家医院治疗。经鉴定,壮壮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白云区法院一审认为,壮壮凭卡进入儿童乐园游乐场内玩耍,故壮壮与儿童乐园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成立。作为直接提供游乐服务的儿童乐园,应切实履行向顾客提示安全保护说明及警示的告知义务,提供符合安全保障的娱乐设施并安排足够的人力、提供周到的服务,保障顾客人身安全。

法院审理认为,儿童乐园滑梯的台阶高度不符合国家标准,台阶高度过高,导致壮壮从台阶上跳下来时容易受到较大的伤害。事发时没有工作人员在游乐场内维持秩序,无法确保在场游玩儿童的人身安全。此外,游乐场内没有配备监控设施、医疗急救设施,从业人员未领取上岗培训资质证明,导致无法有效保障游玩儿童的安全。因此,对于壮壮受伤的损害后果,儿童乐园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还认为,根据被告提交的现场照片及与事发后双方协商的录音内容,被告的工作人员并未禁止家长进入场内陪同儿童游玩。壮壮的奶奶带壮壮到游乐项目玩耍,其应密切保护壮壮的人身安全。壮壮受伤时,奶奶没有密切注意壮壮的活动安全,明显疏于履行其监护职责,亦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儿童乐园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壮壮监护人应自负30%的责任。杜某作为儿童乐园的经营者,应对儿童乐园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经审查,本次事故给壮壮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81543.96元,儿童乐园按70%的责任比例应赔偿57080.77元。壮壮在本次事故中受伤致残,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合理合法,予以支持。考虑其伤情,酌情认定为7000元。因此,儿童乐园应赔偿原告64080.77元,儿童乐园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广报记者魏丽娜、通讯员云法宣、姚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