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研究生杀人案一人改判无罪 曾三次获死刑

22.07.2015  04:27

大图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监控画面(7月21日摄)。

左下开庭前的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正门(7月21日摄)。新华社发

曾爱云 资料图

21日上午,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曾爱云、陈华章故意杀人案第四次审理一审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曾爱云无罪;被告人陈华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令被告人陈华章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自然、周清秀经济损失178142.8元。

校园杀人案三次判死刑

2003年10月27日晚,湘潭大学机械工程学院2002级硕士研究生周玉衡在该校工科南楼308室遇害,并被抛尸于该校工科楼南门口通往西侧苗圃的台阶上。经湘潭市公安局侦查,曾爱云、陈华章有杀害周玉衡的重大嫌疑。2003年10月29日,曾爱云、陈华章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湘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

2004年6月,湘潭市人民检察院以曾爱云、陈华章犯故意杀人罪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4年9月、2005年12月、2010年6月三次作出判处曾爱云死刑、判处陈华章无期徒刑的判决,均被最高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17日对该案进行了重新公开开庭审理,并根据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的建议,先后两次决定延期审理。其间,湘潭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进行了补充侦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证据进行了调查核实。

两名嫌疑人均系其同学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理查明:被告人曾爱云、陈华章、被害人周玉衡均系湘潭大学机械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因周玉衡受到导师器重,陈华章对周玉衡心怀嫉妒。2003年10月,曾爱云与同班同学李某产生恋情,而此前李某与周玉衡已相恋多年。2003年10月22日至27日,陈华章多次到湘潭市中心医院、湘潭大学医院、湘潭市市立医院购得大量安定片。10月27日傍晚,陈华章来到与周玉衡共同学习的湘潭大学工科南楼308室,将事先准备好的安定片捣碎并溶解、过滤后投放于周玉衡的茶杯中,周玉衡来到308室饮用后出现药物反应。当晚19时28分许,曾爱云通过电话约周玉衡在湘潭大学图书馆前见面。19时50分许,服药后头晕乏力的周玉衡在陈华章的搀扶下与曾爱云、李某见面,随后陈华章以周玉衡身体不舒服为由将周玉衡扶回宿舍。21时许,陈华章又以到308室听歌为由将周玉衡带到308室。此后周玉衡在该室遇害。陈华章用一块绿色抹布简单清理了现场,并将抹布藏匿在该室南面墙的一壁柜内,将周玉衡的手机藏到电脑桌抽屉中。23时30分许,陈华章用周玉衡的手机卡分别给曾爱云、李某及周玉衡的室友发送了手机短信,事毕将周玉衡的手机卡连同剩余安定片丢弃。23时40分许,周玉衡的尸体被发现。

法院四审宣判一人改无罪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爱云杀害被害人周玉衡的证据中,曾爱云的有罪供述、陈华章指证曾爱云杀人的供述、证人李某关于曾爱云是否有作案时间的证据的真实性均存有疑问,不能采信。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中,关于曾爱云的作案动机、是否与陈华章合谋、作案工具的来源及去向、有无作案时间等情节均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爱云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综合全案证据可以确定,被告人陈华章对被害人周玉衡怀有积怨,有作案的动机。陈华章作案前多次购买大量安定片并向周玉衡下药,下药后一直紧跟着周玉衡,在周玉衡已经回到寝室之后还以去工科楼听歌为由把周玉衡带到工科南楼308室,此后也一直与周玉衡在一起直至周玉衡遇害。之后,陈华章还实施了隐匿罪证、清理现场、发送短信掩盖真相等行为。认定被告人陈华章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据此,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当事人家属以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和群众到庭旁听了宣判。

释疑

湘潭市中院回应湖南情杀案一名被告为何无罪

证据能证明什么就认定什么事实

宣判后,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胡署先向媒体介绍了该案有关情况。

曾爱云无罪的事实和依据是什么?

作案时间等关键情节无法确认

答:我院经重审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爱云杀害被害人周玉衡的证据中,曾爱云的有罪供述、陈华章指证曾爱云杀人的供述、证人李某关于曾爱云在案发时段离开过她的证言以及本案提取的鞋印、指纹、绳索等关键证据存在重大疑问,全案证据存在较多难以排除的疑点和矛盾,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中,关于曾爱云的作案动机、是否与陈华章合谋、作案工具的来源及去向、有无作案时间等关键情节均无法确认。也就是说,指控被告人曾爱云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没有达到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确实、充分”的要求,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比如现场提取的鞋印和指纹的遗留时间无法确定,曾爱云在案发前曾两次到过案发现场,不能排除鞋印和指纹系曾爱云在案发之前所留的可能性;曾爱云关于作案工具棕绳的来源、特征的供述前后矛盾,所供述棕绳的长度与提取到的棕绳相差悬殊,且提取的棕绳上未检出人基因型,现有证据尚不能完全确定该棕绳系作案工具;对曾爱云有无作案时间的问题,证人李某的多次证言前后反复,结合曾爱云和陈华章的供述来看,认定曾爱云有作案时间的证据不足。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我院依法对曾爱云作出无罪判决。

为什么判处陈华章有罪?陈华章投放安定并从头至尾与被害人一起

答: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爱云、陈华章合谋将被害人周玉衡杀死,我院经重新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曾爱云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认定陈华章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陈华章作案前多次购买大量安定片并向周玉衡下药,下药后一直紧跟着周玉衡。证据能证明什么,就认定什么事实,并据此作出判决,这就是坚持证据裁判原则。

这个案件为什么审理了这么长时间?

该案经三级法院几次审理两次延期

答:本案两名被告人和一名被害人都是湘潭大学在读研究生,案件重大、疑难、复杂,受到社会广泛关注。这个案件经过三级法院几次审理,在该案的审判中,人民法院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做了大量工作,始终本着对事实、对法律负责的精神,对证据的审查、事实的认定非常慎重。最高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我院法官都到过案发现场,对相关证据进行实地复核。

2013年4月17日,我院对该案重新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根据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的建议,先后两次决定延期审理。其间,湘潭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进行了补充侦查工作,我院对证据进行了调查核实。正是在坚持证据裁判原则的基础上,我院综合全案证据情况,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害人家属由于心情悲愤,情绪较为激动,频繁上访反映诉求。我院一方面通过审理本案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反复向其释法析理,多次上门走访、慰问,积极为其争取司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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