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离婚妇女权益情况调查

15.07.2014  13:51

  近年来,离婚妇女权益受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离婚妇女上访投诉逐年增多。广东省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湛江站)2011年接待群众信访案件591宗,其中涉及离婚问题的105宗;2012年接待群众信访案件529宗,其中涉及离婚问题的114件,离婚案件分别占当年信访案件的17.76%、21.55%。离婚妇女权益受侵害问题,成为当前妇女群众反映的社会新热点、难点。解决离婚妇女权益受侵害问题,是关系妇女民生、社会维稳、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落实的一件大事。因此,做好离婚妇女权益保护工作意义重大。
  为了解和掌握我市离婚妇女权益受侵害的情况,推动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解决离婚妇女权益保护的政策和措施,动员全社会共同做好妇女权益保护工作,促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真正落到实处。2012年11-12月,湛江服务站在全市10个县(市、区)开展了离婚妇女权益情况调查。这次调查采取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个案分析、个别访谈的形式进行。问卷调查165人,个案调查35宗案件。在调查200名的离婚妇女中,有党政机关干部、企业职工、退休职工、城镇和农村等离婚妇女,调查对象具有代表性。现将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调查的基本情况
  (一)我市结婚、离婚情况
  据查,2011年,我市结婚登记76325对,离婚8049对,其中:到民政部门离婚的6556对,到法院离婚的1493对(法院判决离婚610对,调解离婚883对)。2012年,我市结婚登记80058对,离婚9135对,其中:到民政离婚的7652对,到法院离婚的1483对(法院判决离婚514对,调解离婚969对)。
  (二)当前我市离婚的特点
  调查发现,当前我市离婚有如下特点:
  一是男方提出离婚的居多。男方提出离婚的143人,占调查的71.50%。二是婚龄短离婚的较多。婚龄5 年以下的36人,6年以上10年以下的44人,分别占调查总数的18%、22%。三是因女方生女孩或结婚多年未生育或有重大疾病、残疾的,男方提出离婚的占有一定的比例。男方提出离婚的36人,占调查的18%。
  (三)我市离婚妇女权益受侵害的情况
  根据调查,我市离婚妇女权益受侵害的情况,涉及妇女的政治权利、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人身权利等多项权益。1、离婚后妇女不能参加村民选举的15人;2、离婚后妇女不能享受村民待遇的23人;3、离婚妇女依法应得的财产得不到落实40人;4、离婚后妇女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18人;5、离婚后受到原夫的恐吓、骚扰的26人;6、丈夫婚前转移财产18人;7、丈夫制造虚假债务要女方共同偿还的8人;8、原夫不支付子女抚养费41人,9、原夫不给探望子女的18人;10、离婚妇女受到性侵害的4人。
  二、离婚原因分析
  根据调查,当事人离婚的主要原因有如下方面:
  (一)男方有外遇引起离婚。据查,男方有外遇提出离婚的73人,占调查总数的36.5% 。有的男人地位变了,农转非,职工转干部,小官变大官,穷人变富豪,把家庭里里外外更新后,渐渐觉得妻子土里土气,便产生了更换妻子的念头,见异思迁。有的男人做生意发大财,买房“包二奶”,金屋藏娇,回家逼妻子离婚。类似这种情况,妇女到妇联投诉的不少。如霞山区妇女黄某某,1994年起与丈夫经营快餐店、烟酒等生意,生意越做越大,赚了不少钱。有钱后,黄的丈夫又与一位年轻姑娘相好,并回家逼妻子黄某某离婚。黄某某不同意。黄的丈夫便殴打她,并扬言,打到你同意离婚为止,要你净身出家。结果黄某某被丈夫打穿了耳膜。黄某某无法忍受丈夫的暴力行为,又怕丈夫转移所有的财产,便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又如徐闻县妇女邓某与王某军婚后共同经营废品收购生意、推土工程,赚了不少钱。有了钱后,邓的丈夫又与另一妇女王某某相好,引起夫妻不和。2006年7月16日晚,邓的丈夫把王某某接回家中同吃同住,被邓某发现,邓某规劝丈夫却遭到毒打,造成邓某身体伤痕累累,第八条肋骨不完全骨折。同年9月,邓某又遭到丈夫两次毒打导致脑震荡。同年10月15日晚,邓某丈夫将大门反锁,不让邓某回家。尔后,又更换所有的门锁,致使邓某有家不能归。邓某无法容忍丈夫的违法行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提出损害赔偿。原审法院作出判决,准予离婚。邓某对原审判决财产处理及损害赔偿金额少不服上诉,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婚外情成为当前我市离婚的主要推手,离婚妇女是婚外情的主要受害者。
  (二)因性格不合而离婚。在调查中发现,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发现与对方情趣、性格不合,难于共同相处而离婚的不少。据查,因性格不合而离婚的有59人,占调查总数的29.50%,这部分以年轻人居多。有的人结婚目的不纯,有的贪图享乐,羡慕对方有钱、有房、有车,生活富裕,不作任何了解,草率结婚。有的为赶分房子、宅基地、征地款等而急忙结婚。有的外省女青年,认为广东开放城市生活富裕,对男方未有详细了解,未加认真的思考,仓促登记结婚。婚后才发现生活不是那么美好而提出离婚。还有一种是未婚先同居,女方怀孕后,勉强凑合。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难于共同生活而离婚。草率结婚和婚后不注意感情培养,双方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
  (三)因家庭暴力而离婚。家庭暴力是危害婚姻稳定的因素,离婚妇女往往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当妻子发现丈夫有外遇后,规劝丈夫,丈夫不满,便对妻子实施暴力。有的男人在外吸毒、赌博,吸掉和赌输了家里的所有积蓄、财产,回家逼妻子要钱,当其要求得不到满足或妻子规劝其改掉恶习时,男方便对妻子实施暴力。如廉江市塘蓬镇妇女李某某,丈夫赌博输掉了家里值钱的财产,还负债累累,每月她要用自己工资帮丈夫还赌债,但她的丈夫死不悔改,不听劝告,继续赌博,还常常对李某某拳打脚踢。李某某无法忍受丈夫的暴力行为,曾多次想服农药、跳楼、上吊自杀,但想到两个年幼的女儿无人照顾便放弃轻生的念头。她向法院起诉与丈夫离婚,法院判决支持她的诉求。有的男人有外遇后回家逼妻子离婚,妻子不从,就殴打、虐待妻子,并以断绝经济来源不给生活费来逼妻子离婚。部分受害妇女无法忍受丈夫长期暴力、虐待,被逼起诉离婚。有的妇女发现丈夫有外遇规劝丈夫,男方采取逃避的方式离开妻子儿女,对妻子实施冷暴力,迫使妻子主动提出离婚。近年来,有的妇女无法忍受丈夫的暴力行为而提出离婚的逐年增多。在调查的200名离婚妇女中,主动提出离婚的妇女有55名,占调查的27.5%,其中有45人因家庭暴力而离婚,占调查的22.5%。这种情况说明妇女通过普法教育,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有了提高,当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懂得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因女方生女孩或结婚多年未有生育、重大疾病、
残疾,男方提出离婚。据调查,因女方生女孩或结婚多年未生育或有重大疾病、残疾,男方提出离婚的有36人,占调查的18%。出现这种情况,往往是男方及家人受封建思想的影响,认为女方生女孩或没有生育,断了男家香火。为达到生男孩传宗接代的目的,男方往往与家人联手,以妻子对父母不孝,对家人不好等,制造事端殴打妻子,甚至将妻子和女儿赶出家门,断绝经济来源,进行分居,制造离婚条件。然后以“性格不合,夫妻分居,感情破裂”为由提诉离婚。用虚假现象掩盖其离婚的真正目的。当其离婚目的达到后,快速结婚,钻法律空子再生孩子,生到男孩就达到目的。有的男人嫌弃妻子有重大疾病、残疾是个累赘,不想履行丈夫义务,把离婚当作卸“包袱”,再娶妻生儿子。如遂溪县陈某某结婚生了女孩后,丈夫由于受传宗接代封建思想的影响,想生男孩,1995年至2000年间,陈某某先后怀孕4次,结果4次怀孕做B超检查均是女胎,每次丈夫要求其引产,由于她先后引产4次,造成出血过多,身体受到严重伤害,成了残疾人,被丈夫抛弃起诉与她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三、我市离婚妇女权益保护的难点及原因
  根据调查,当前我市离婚妇女权益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妇女离婚后被取消村民选举资格。我国《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在我市一些农村,妇女离婚后被取消村民选举资格,不能参加村民选举活动。有的村干部和村民错误认为,妇女离婚后不再是本村村民,不能参加村里的议事,不能参加村民选举活动,更不能被村民选举。有的农村离婚妇女不懂得选举权是国家赋予妇女的一项重要权利,而该权利的取得直接影响其他权利的实现。有的离婚妇女明知村干部、村民的做法不对,但觉得自己势单力薄,说服不了村干部无奈放弃。有的离婚妇女在与村干部交涉无效的情况下,不懂得向基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求调解处理,不懂得运用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有的农村离婚妇女缺乏参与村民事务管理的意识,错误认为参不参加选举与其自身利益关系不大,对村委会取消其选民资格无所谓。
  (二)农村妇女离婚后不能享受与村民同等分配权。随着农村经济改革的推进和城镇化速度加快,国家征用农村土地搞城市建设,被征地的村委会、村民小组获得征地补偿款。有的村用政府拨付的征地款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一些村委会由于制定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与我国法律相违背,不给离婚妇女分配征地款、集体经济收益款,致使一些农村离婚妇女户口和本人仍在本村的,或户口在本村,离婚后在村没有房而在外居住的,不能享受与村民同等权利,不能参加村中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不得参加征地补偿款分配等。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一些村干部法律意识薄弱,不依法制定村规民约,以 “村规民约”代替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剥夺和侵害农村离婚妇女依法享有的各种权益。一些基层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村委会制定的村规民约指导、监督不力,不依法履行对村委会制定的村规民约进行审查、监督的职能。有的离婚妇女要求政府或有关部门处理被侵权问题,有的基层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不积极作为。对妇女反映村规民约违反法律,违反男女平等原则,要求撤销违法村规民约,享受与村民同等分配权的诉求,有的领导认为村规民约是村民代表开会决定的,自已没有办法,没有很好地依法督促村委会干部纠正违法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有的政府部门领导虽出面与村委会干部协调,但村干部以“村规民约”是村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不能随便更改为由,不接受调处意见。有的政府部门领导往往以调解不成,告知妇女找妇联或向法院起诉,不从源头上制止侵害离婚妇女权益的违法行为。有的离婚妇女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享受与村民同等分配权,有的法院不予支持。有的法院判决虽然支持离婚妇女的合法诉求,但村委会干部却拒绝执行法院的判决,致使农村离婚妇女的财产权益得不到落实。
  (三)农村妇女离婚后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工作中,我们接触不少农村离婚妇女案件。法院在审判离婚案件时,一般不处理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法律规定不完善。在《婚姻法》中,没有把土承包经营权作为共同财产来作出相应的规定。二是有的审判人员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行政法规调整的范畴,所以不作处理。三是村发包土地,家庭承包土地往往以男方为户主进行登记,女方没有名下的土地。夫妻一旦离婚,男方强行将女方户口迁出另立户,男方以户主的有利地位,占了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有的男方将家庭承包的土地转租他人经营,收取租金个人花费。四是传统观念对离婚妇女的不公。不少村干部和村民认为,妇女离婚后,不再是本村人,歧视离婚妇女。村干部和村民对离婚妇女要求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理要求不支持。如有的离婚妇女要求村干部把家庭承包土地的份额分配给予经营,村干部往往以“无权强制其原夫把承包土地给予经营”来推搪。女方要求村干部出证明证实其夫妻共同承包的土地,村干部不肯给女方出具证明,致使女方向法院主张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证据,法院判决以缺乏证据不予支持或另案起诉。法院判决夫妻离婚,农村妇女离婚后尽管在本村居住、生活,也得不到土地承包经营权,更难于分到征地款、集体经济收益款等。五是有的农村妇女不懂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不懂得主张权利,要求处理。
  (四)男方违法侵占女方的财产。有的男方在离婚诉讼前或在离婚诉讼期间,转移了夫妻共同财产,侵害女方财产权益。有的男方则是背着女方用夫妻共同财产抵押借款,要女方共同偿还借款。有的男方在诉讼离婚期间,制造虚假债务,要女方共同偿还,企图侵占女方的财产。有个别法官思想素质不高,办案不公,有意规避法律,违法立案,违背事实,违反法律作出错误判决,要女方共同偿还债务,帮助违法当事人违法获利。近年来我市发现多宗类似的案件。如妇女黄某某诉梁某离婚案,在原审诉讼期间,梁某向法院分别提交湛江市某区法院判决梁某偿还林某债务95万元的判决书和湛江市某区法院判决梁某偿还陈某某债务196.8万元判决书,梁某主张共同债务,要黄某某共同偿还。原审法院不支持。梁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判决认定该两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判决由黄某某与梁某各负责偿还50%。黄某某对二审判决不服,认为该两笔债务是丈夫制造的虚假债务,企图通过法院违法判决侵占其个人财产。她求助妇联,市妇联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指导黄某某向市人大内司工委、市检察院申诉,引起领导对该案的重视和支持。最后,该案经再审,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该两笔债务为梁某的个人债务,由梁某个人负责清偿。又如黎某某诉庞某某、占某某民间借贷一案。庞某某为逃避履行离婚判决中支付258850元给原妻占某某的义务,窜通好友黎某某,虚构欠黎某某60万元的债务事实,向赤坎区法院起诉,误导赤坎区法院作出庞某某、占某某共同偿还60万元借款的错误判决。2011年,占某某向湛江服务站反映,要求维护权益。市妇联、湛江站与湛江市检察院联系并提出对该案进行监督的建议,得到湛江市检察院、赤坎区检察院领导的重视和支持。案经赤坎区检察院调查查实,该案是一宗虚假债务诉讼,复函我会。赤坎区检察院的调查材料和复函,为赤坎区法院重审该案,纠正错案提供了依据。赤坎区法院重审该案并作出了判决,判决驳回原告黎某某的诉讼请求,并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分别作了处罚,维护了离婚妇女占某某的合法权益。
  (五)离婚妇女财产权益落实难。在一些离婚案件中,有的审判人员由于个人素质不高,办案不公,有意偏袒男方,判决分割财产不公,致使女方得不到依法应得的财产。有的离婚妇女为争取自己合法权益,在诉讼路上艰难维权。如赤坎区妇女陈某某,1996年,她患了结肠癌,被丈夫嫌弃。2001年,陈某某丈夫起诉与其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判决通过公告送达,陈某某不知道法院判决。2006年,陈某某才知道法院判决其离婚,但对其婚姻期间夫妻购买的福利房和共同建造的两幢房屋没有处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判决错误。陈某某为维护自己财产合法权益,先向法院提起房屋行政诉讼,法院判决她胜诉后,陈某某又提起离婚后财产分割。从2001年起至今,陈某某经历了21场官司,至今还在诉讼中,陈某某遭受病魔和讼累的折磨。有的农村离婚案件,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但对夫妻婚后共同建造的房屋,法院往往判决给男方,致使女方离婚后没有房屋居住。在调查的离婚妇女中,有98名离婚妇女存在居住的困难,占调查总数的49%。有的法院虽然判决女方依法分得财产,但男方拒绝执行法院的判决,致使离婚妇女得不到依法应得的财产。有的妇女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迟迟没有执行,使离婚妇女判决所得的财产迟迟得不到落实。据调查有19名离婚妇女存在财产执行难,占调查的9.5%。
  四、解决离婚妇女权益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我国《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农村土地承包法》等均有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解决离婚妇女权益受侵害的问题,是关系妇女的民生、社会维稳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落实的一件大事。保护离婚妇女合法权益,必须通过完善立法、行政、司法手段给予解决。现就如何解决离婚妇女权益保护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普法部门及各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普法宣传活动,组织广大干部职工、城乡群众学习、宣传有关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增强干部、职工、群众法律意识和性别意识,提高法制观念、男女平等意识、守法自觉性和维权能力。
  (二)认真做好选民登记审查工作。基层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换届选举期间,要认真做好选民登记审查工作,发现有违法取消农村妇女选举资格的,要及时督促村委会纠正。同时要改变以户主代替其家庭成员参与选举的现象,确保农村妇女参加村民选举活动。
  (三)建立健全审查、监督机制。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是关系农村妇女生存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基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审查、监督机制,依法履行对农村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制定指导、审查、监督职能。根据我国法律、政策规定,指导村委会干部依法制定和完善村规民约,严格执行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备案制度,切实负起对村规民约的审查、监督职能。要在全市开展依法清理违法的村规民约的工作,依法指导制定性别平等的村规民约,确保村规民约符合法律、政策规定,使农村离婚妇女权益得到切实的保障。
  基层政府和农业部门认真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源头确权工作,建议市重新开展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工作,将夫妻双方作为户主代表,将家庭成员女性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从源头上保障农村妇女平等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征地补偿款分配权、股份分红权、宅基地分配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
  (四)建立维权机制,加强司法保护。市、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110”报警台,充分发挥“110”快速反应作用,做好家暴受害人的救助工作。基层派出所要按照职责及管辖分工,依法做好家庭暴力案件登记、受理、调查、处理工作。对家庭暴力引发的刑事案件,公安、检察、法院按照各自职能,依法做好侦查、逮捕、公诉、审判工作,依法保护受害妇女。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要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将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纳入共同财产范畴处理,依法支持妇女的合理诉求,充分保护离婚妇女的合法权益。法院要加大案件执行力度,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解决妇女案件执行难的问题,帮助妇女解决生活、生产、居住的困难。要严厉打击制造虚假债务诉讼的违法行为,保护权益受侵害的离婚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五)整合社会资源,健全纠纷调处机制。基层政府要充分发挥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组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基层派出所、妇联等部门的作用,整合社会资源,健全纠纷调处机制,强化联动作用,要将保护离婚妇女权益作为当前我市妇女维权、社会维稳工作的重点抓好,积极做好婚姻家庭纠纷的调处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及时化解家庭矛盾,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
  (六)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妇联组织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离婚妇女存在权益受侵害的情况,提出对策和建议,推动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保护离婚妇女权益的措施及政策。要推动有关部门解决一批侵害离婚妇女权益的典型案件。针对农村妇女参与村务管理程度不高的情况,各级妇联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提升妇女的参与意识和能力,发动农村妇女积极参与制定和完善村规民约,促进两性共同参与制定和完善村规民约的积极性。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完善村规民约的意见及建议,促使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保护农村离婚妇女权益的政策,切实保障农村妇女合法权益。
  (七)完善立法,保障妇女权益。一是建议修改《婚姻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共同财产的范畴,离婚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土地收益作出分割,明确保留妇女应得的份额。同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离婚时,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处理方式及救济程序。二是建议立法机关尽快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为法院、政府及有关部门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村民分配等纠纷提供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