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印发实施

07.11.2017  00:3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强化我省湿地保护和恢复,11月3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印发实施。

结合我省实际,《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加快湿地生态系统修复,完善湿地保护体系,确保全省湿地面积不减少,湿地生态功能进一步增强。到2020年,全省湿地面积不低于2630万亩;全省建成湿地公园280个以上,其中珠江三角洲地区建成湿地公园155个以上、乡村小型湿地2000个以上,全省湿地保护率提高到52%以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将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湿地生态状况、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力量等保护成效指标纳入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等制度体系。需要占用或征用湿地的,应当经批准后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在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指定的地点恢复同等面积和功能的湿地。

实施方案》明确了湿地保护分级体系、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强化湿地用途监管、建立退化湿地修复制度、建立健全湿地监测评价体系、完善湿地保护修复保障机制等六项重点工作。《实施方案》分别从组织领导、法治建设、加大投入、科技支撑、宣传教育等五个方面为建立健全我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提供了强力保障。

实施方案》的出台,对我省持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今后一段时期我省湿地保护事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省林业厅近期将会同湿地保护相关部门,细化分解湿地公园建设任务、制定省级重要湿地认定办法、成立省级湿地保护管理专家委员会。(厅保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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