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1月1日起实施

31.12.2015  11:43

记者从29日召开的省政府新闻发布会获悉,《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由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5年10月22日通过,并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6月20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是全国湿地资源最为丰富的省份之一,面积大、类型多、生态区位重要、生态景观壮美。
  2003年,黑龙江省曾在全国率先出台《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在全国湿地地方立法方面开创先河。但由于原条例出台距今已有12年,许多条款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需要,保护力度不够、管理方式单一、体制机制障碍等问题长期存在。此外,国家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不断提出新的要求,我省亟待用立法形式予以固化。即将施行的《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共7章55条,主要规范了以下内容,一是建立健全了湿地保护制度,明确了政府责任、湿地保护实行名录管理、分级保护、建立自然资源产权制度。二是采取了全面严格的保护措施,加大对湿地资源的保护力度。三是规范了湿地利用内容,规定可以有限度地利用湿地资源。四是强化了监督管理。此外,新《条例》还规定了各种违法行为的处罚和地方政府以及主管部门、管理机构的责任。(记者  贾红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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