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使用有机溶剂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安监职卫〔2016〕9号)
粤安监职卫〔2016〕9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使用有机溶剂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深圳市卫生计生委,顺德区安全监管局:
2016年3月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召开全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视频会议,要求要“以高危粉尘和高毒危害防控为重点,全力遏制尘肺病、职业中毒高发势头。”。我省有机溶剂等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严重,并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省政府高度重视,朱小丹省长专门作出批示要求省市合作加强防控。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视频会议和省领导的批示精神,有效遏制职业中毒高发势头,省安全监管局制定了《广东省使用有机溶剂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按照方案要求,请于6月30日前报送本地区有机溶剂使用用人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1、2),并于11月30日前报送专项治理情况汇总表(附件3、4)和专项治理工作总结(含电子版)。
联系人:苏文进;联系电话及传真:020-83135491;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3月21日
附件
广东省使用有机溶剂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
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视频会议和省领导的批示精神,有效遏制我省职业中毒高发势头,省安全监管局制定了《广东省使用有机溶剂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治理范围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以监督执法与典型示范为抓手,推动用人单位原辅材料“去毒化”(用低毒或无毒原辅材料替代含 苯、 1,2- 二氯乙烷、正己烷 等物质的原辅材料,下同)、改进生产工艺、完善通风排毒设施和强化职业卫生管理,加强个体防护,有效遏制职业中毒的发生。
(二)治理范围
在制鞋、箱包制造、船舶修造、家具制造、电子制造、汽车制造、电镀等使用有机溶剂的重点行业领域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
(三)工作目标。
通过治理,达到 “ 四个 100%” 的要求:一是个人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率100%;二是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触有机溶剂劳动者三类人员培训率100%;三是职业病危害定期检测率100%;四是接触有机溶剂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及建档率100%。
通过治理,推动使用有机溶剂的重点行业领域用人单位原辅材料“去毒化”、在使用有机溶剂的工作场所和岗位设置并完善通风排毒设施、为劳动者配备有效个人防护用品、加强职业卫生管理,从而有效遏制我省职业中毒高发势头。
二、工作方法和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分三个阶段:
(一)启动阶段(4月-6月底)
1. 排查摸底。 各地在近年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本情况摸底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核实、更新使用有机溶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本数据,全面掌握本地区相关用人单位的数量、所属行业领域、生产规模、从业人数(含劳务派遣工)、接触有机溶剂岗位及人数、使用有机溶剂的种类及用量等基本信息,并登记造册,建立健全治理工作基础档案,同时要将辖区使用含 苯、 1,2- 二氯乙烷、正己烷等物质的 原辅材料的用人单位名单汇总作为省安全监管局“双随机”抽查执法对象。
各地要将使用有机溶剂用人单位基本情况(附件1、2)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前 报送省安全监管局职业健康处。
2. 制定方案。 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治理工作方案,进一步细化要求、目标、任务、措施和时间节点。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市、县级治理任务。
3. 树立样板,宣传发动。 各地市、县(市、区)要分别在使用有机溶剂的重点行业领域中选取1-2家通风排毒设施较完善、职业卫生基础较好、较有推广意义的用人单位作为本地区有机溶剂职业病危害治理样板企业,结合2016年“安全生产月”和“《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等活动,组织召开现场会,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部署动员,交流推广样板企业经验做法,对用人单位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培训,强调治理的重点任务、主要措施和时间要求。
(二)专项治理阶段(7月-11月)
1. 用人单位自查自纠。 用人单位根据专项治理要求迅速开展自查自纠,认真查找存在问题,积极落实整改措施,改善工作场所环境,提高职业卫生管理水平。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依法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已建成投产但未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的制鞋、箱包制造、木质家具制造等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的,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使用苯等高毒物品的等3类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每3年开展1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并根据现状评价的结果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
2. 监管部门检查指导。 各地监管部门要加大对有机溶剂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力度,强化对用人单位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监督指导用人单位使用原辅材料“去毒化”,切实完成治理任务。
3. 加强执法监察。 一是突出重点。要把接触有机溶剂劳动者人数达1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作为必检对象,特别是要将使用含 苯、 1,2- 二氯乙烷、正己烷 等物质的原辅材料的用人单位列为重点监督和执法检查对象。二是加大执法查处力度。对于没有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工作场所通风排毒设施缺乏或不完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超标等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从严查处。特别是对于工作场所空气中 苯、 1,2- 二氯乙烷、正己烷 浓度超标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进行停产整顿,直至其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才能恢复生产。三是严肃查处损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行为。对于因使用含 苯、 1,2- 二氯乙烷、正己烷 原辅材料而发生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要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特别是发生 职业性肿瘤(苯所致白血病) 的用人单位,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78条的规定进行查处。
(三)工作总结阶段(11月)
各地市要对县(市、区)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加强检查考核,要对辖区专项治理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将有关情况及有关汇总表(附件3、4)于2016年11月30日前报送至省安全监管局。省安全监管局将对各地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适时组织抽查,并向全省通报专项治理工作情况。
三、工作要求
1. 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我省工业用有机溶剂种类繁多、成分复杂、应用广泛。近年来,以苯、1,2-二氯乙烷、正己烷等有机溶剂中毒为主的职业中毒每年约占我省新发职业病的三分之一,其中职业性苯所致白血病、职业性1,2-二氯乙烷中毒等职业病由于治疗时间长、预后效果差、致死致残率高,严重威胁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健康。各地要高度重视使用有机溶剂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一方面要将其纳入2016年的重点工作进行认真部署,成立专项治理工作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分工和任务;另一方面要加大对县(市、区)和镇(街)的工作指导和检查力度,确保专项治理的各项要求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2. 落实主体责任,强化防治措施。 各地要督促本辖区内使用有机溶剂的重点行业领域用人单位迅速行动起来,切实做好以下 8 个方面工作 :一是及时、如实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二是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健全完善职业卫生管理档案。三是加强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触有机溶剂劳动者三类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四是规范有机溶剂的管理和使用,要用无毒或低毒原辅材料来替代含苯、1,2-二氯乙烷、正己烷等物质的原辅材料。五是按规范组织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并按照“一企一档”、“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六是完善通风排毒设施,定期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确保有毒有害物质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七是为劳动者配备防护手套、防毒口罩等有效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其正确佩戴使用。八是依法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并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
3 . 强化监督执法,打击 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一要结合“安全生产执法年”、“职业卫生执法监察联合行动”加强执法检查,全面整治用人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存在问题拒不整改或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要坚决依法予以查处。二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机制的作用。要建立违法违规用人单位“黑名单”制度,对于立案查处的、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不达标等的用人单位要录入“黑名单”,定期报送证监会、银监会等机构,运用诚信体系、金融信贷、财政政策、媒体曝光等手段强化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
附件:1.使用有机溶剂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汇总表
2.使用含苯、1,2-二氯乙烷、正己烷原辅材料用人单
位名单
3.专项治理情况汇总表(一)
4.专项治理情况汇总表(二)
附件: 关于印发《广东省使用有机溶剂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附件1.docx |
附件: 关于印发《广东省使用有机溶剂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附件2.docx |
附件: 关于印发《广东省使用有机溶剂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附件3.docx |
附件: 关于印发《广东省使用有机溶剂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附件4.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