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横穿马路被撞责任自负 内地机动车无责也要赔偿
行人随意横穿马路的“中国式”过街,是开车的人颇为头痛的一个问题。按国家现行法律,即使开车的人一点责任都没有,还是要赔钱给行人。不过,在澳门,对违法的行人可不会有这么好的“照顾”。记者近日从澳门法院获悉,8年前澳门一位老人横穿马路被电单车撞伤,后来起诉到法院要求车主赔偿。近期,法院将其上诉驳回,认为其在事故中有完全的过错,需责任自负。
根据澳门法院公布的案情,2007年4月28日16时45分,嫌犯驾驶一辆轻型电单车,沿高士德大马路行驶,方向由亚利鸦架街往连胜马路时,一名老人A突然横过马路,方向由嫌犯行车方向的左边去右边,被嫌犯的电单车撞上。事故导致A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左睑外伤、颌面部外伤及右手外伤,根据法医意见,上述事故对A的生命造成危险,有关损伤实对其身体完整性造成严重伤害。
调查的事实显示,案发时嫌犯怀孕约5个月,当时天气晴朗、地面干爽及交通密度正常,在案发地的50米内,就有人行横道,A所横过的马路,中间有绿化隔离带,撞击点距行人路约1.7米。事故发生后,行人A支付了5551元澳门币的医药费,并花费4400元购买花胶、燕窝及元贝等补品。
事发后,嫌犯被指控的一项《道路法典》所规定及处罚之“轻微违反”,以及一项《刑法典》所规定及处罚之“过失严重伤害身体完整性罪”,被判处罪名不成立,受害人A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亦被初级法院刑事法庭驳回。A不服初级法院的原审判决,向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提出,撞击点距行人路约1.7米,其年纪老迈,不可能是突然出现,估计已横过马路至少5秒左右的时间,嫌犯在当时车速不高的情况下,不可能会因刹车不及而撞倒上诉人。另外,由于嫌犯已怀孕约5个月,不排除是考虑到其怀孕状况及急刹对胎儿所造成之影响,而未有适时刹停车辆。在此次事故中,双方都有过错,应按比例承担不同的相关责任。
澳门中级法院合议庭认为,根据证据显示,撞击点距行人路相当接近,马路中间尚有绿化隔离带,初级法院“不可能要求车辆驾驶者应预见有人会在那里突然横过马路,从而适当调节车速,以避免碰撞”的结论没有明显错误之处。根据已审理查明之事实,合议庭认为该次交通意外是由于A在违法地点突然横过马路所引致,嫌犯并不存有任何过失行为,故应驳回所有民事赔偿请求。
[律师观点]
若在内地机动车无责也要赔偿
对于澳门法院的这一判决,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叔权律师分析,如果这类案件出现在内地的话,出于对弱势者“人文关怀”,以及减轻行人经济负担的角度,机动车一方即使在事故中完全无责任,也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林叔权认为,出现这样两种不同的判决,主要是因为澳门与内地的法律体系和制度不同,案例并不具有可比性。
林叔权介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保险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一方如果没有过错,也要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行人全责的情况下,机动车一方最多要赔偿10%”。
采写:南都记者 蓝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