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安火车站警察的警棍为何轻易被缴械?
扰攘多时的庆安枪击案终于有了官方结论。14日央视公布了哈尔滨铁路公安局调查组的调查结果。调查组称,民警李乐斌在庆安火车站开枪击毙暴力袭警犯罪嫌疑人徐纯合属正当履行职务行为,符合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及公安部相关规定。同时电视台公布了几段现场视频,用以还原当时的情况。
撇去法律执法方面的争议,从“技术流”的角度来看,本案特别是民警现场警棍的被夺,仍有诸多可以讨论反思之处。
在进站口的处理技术是否得当?
根据以及民警现场还原的情况来看,徐堵住进站口闹事时,民警赶到现场对其进行口头警告。随后,根据民警自己的陈述,徐当时威胁要用刀捅他,于是后退拔枪警戒,却发现徐没有拿出武器,又把枪放回枪套中。现在视频看来这次出枪并不算过度使用武力,如果徐当时真的威胁使用武器,警员出枪警戒是合理的,但不是唯一的处置方式。当时徐和警员本人中间有铁栏杆隔离,即便徐抽刀攻击警员只要退后半步即可躲开。在铁栏杆的保护下,徐的攻击不能凑效。此时较为合理的处置方式是退后半步,观察徐的同时请求支援。随后警员控制住徐的双手,当时徐并没有武器。这是个非常重要的时间节点,因为警员成功控制住徐后,可以使用手铐对其进行现场控制,避免徐进一步纠缠对旅客安全造成影响。然而从视频上来看,该名警员并未选择这么做,而是放开了徐的双手。警员失去了将此事控制在可控范围内的机会,此时徐已经存在扰乱公共秩序行为,拦截旅客进入车站构成寻衅滋事罪。警员可以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能够将损失降到最低。
被夺棍瞬间到底发生了什么
根据央视公布视频显示徐尾随警员返回警务室,在门口并踢警务室,随后警员拿防暴棍与之搏斗。这是警员最后大事化小的机会,如果成功用警棍制服徐纯合,这次事件就不会走到现在这一步。然而从录像上来看警员显然根本不会用防暴棍。现场警员握持的是一种长约1.5米的防爆长棍,这种警械的主要功能,是在遭遇攻击的时候阻挡攻击者。遭遇持刀歹徒攻击可以使用防暴棍阻止其近身攻击,在广东还用来对付曾经嚣张的摩托车飞车党。公安部门却并未认真的研究这种武器如何使用,在很多教材中防暴长棍的用法都是错误的。 以上图片就是典型的错误用法,后面将会详细讲解为何是错误的。
在武术中,齐眉棍的握持一般采取强手(一般为右手)在前的原则,因为棍是一种以劈打扫为主的击打武器。强手在前可以提高劈砍的力量,而弱手在后则主要为控制方向。少林棍就是典型的强手在前的握持方式
不仅是齐眉棍一类的兵器会用这种握持方式,几乎所有以劈砍为主的武器都会采取强手在前的握持方式,比如日本剑道就是典型的强手在前握持方式。典型的日本剑道握持姿势
当然,强手前并非唯一的棍棒握持方式,在一些武术流派中也有强手在后的用法。比如咏春派的六点半棍法,就是强手在后的握棍方式。梁朝伟在《一代宗师》中表演六点半棍法剧照
尽管一些流派的棍术采取强手在后的握棍方式,然而这种方式并不利于抽打劈砍的发挥。咏春棍法其实是一种脱胎自枪法的棍术,攻击方式以点拨刺为主。在使用刺击的时候,强手在后可以加强突刺的力量,弱手在前主要是起到引导方向的作用。在以刺杀为主的兵器中,在后手讲究“留一寸”,也就是握在枪或者棍的末端一寸处,这样才有利于发挥刺杀的力量。电影《霍元甲》中李连杰就采取标准的长枪握法。
了解了各种棍术流派的握法之后,你会发现警员李乐斌所使用的防暴长棍最适合采取强手在前的握持方式,这才能发挥出这款警械的威力。然而通过央视公布的录像来看,徐纯合和李乐斌在纠缠夺棍过程中,警员握棍的方式是右手在后,这导致警械被轻易夺走。根据后来开枪的视频表明李乐斌的强手系右手,所以右手在后的动作其实违背了使用齐眉棍的原则。也就是说,当时他采取了一种错误的握棍方式,才导致手中的警械被徐纯合轻易夺走。 由此可见,李乐斌根本不擅长使用长棍,在这种场合最佳的警械,是辣椒喷雾、电击枪、网枪。如果警务室中没有配备此类武器,选择短棍的效果也会比长棍好,因为短棍的技术更容易掌握。在警员有身高和体重优势,使用短棍不仅对方很难抢夺,而且棍速更快更容易制服对方。如果没有警械被夺走的情况出现,李乐斌不会掏枪击毙徐纯合,不能正确使用防暴棍是导致悲剧发生的重要因素。
开枪时机是否正确
从公布的视频来看,徐此前曾有将自己孩子扔到地下的行为。这无疑给现场警员造成一种极为恶劣的印象,徐可能以儿童作为人质威胁警察,这是比寻衅滋事和攻击警员更为严重的罪行。即便如此警员也未曾直接击毙徐,而是继续用防暴棍与之搏斗。徐抢夺防暴棍后攻击警员,警员才掏枪射击。在这个时间点上,警察开枪这一行为本身并不算违规,警察必须保持比犯罪分子高一级的武力。如对方空手,则警员可以使用警棍等非致命警械,当对方持有冷兵器的时候,警员可以使用枪械。
有不少声音质疑警员为何不击伤徐,而是直接击毙。对此警员本人也在电视上进行公开的辩解,称当时自己没时间瞄准直接射击。
在本人看来,这种解释实际上是多余的。使用警用枪支已经是一般民警在执法过程中,所能使用的最高暴力手段。在任何一个国家枪械都被归类于致命武器,一旦使用枪械则意味着犯罪已经升级到不得不使用致命武力的地步。一旦拔枪就必须彻底终止犯罪后才算完成,如果为了击伤而开枪,那么在逻辑上只能说明说明犯罪情况尚未到使用致命武力的地步呢。同样在本月,丽江一名男子喝多后,在KTV闹事后却报警称被保安殴打,当民警赶到现场时,又对民警连连动粗,并大声叫嚣“你崩我啊!”最终民警开枪击中闹事男子的腿部。从技术上来看,丽江开枪反而是没有必要的,因醉汉并未使用武器也没威胁到警员及群众的生命。然而徐这个案件,开枪确实存在一定的必要性,首先徐在现场威胁到了儿童和老人的安全(其家人),其次徐当时持有武器警员有必要升级武力对抗。因此关于开枪这个问题,应该本着该开枪无论击伤还是击毙都属于必要,不该开枪即便击伤也不应该的操作原则。回到本次案件,至少从央视公布的视频来看,开枪这一行为本身是合理的。
关于警员开枪这个问题,各国法院或其上级管理部门裁定时,都本着存疑则利益归于警员的原则。美国最高法院1989年就警方使用武器的合法范畴作出过裁定,规定必须结合“一名理智警察当时身处的场景” 来评判警方使用武器是否合法合理,而不是根据事件发生后的事实来评判。这意味着,如果一名警察在当时场景下确实出于保护自身安全的考虑开枪,即使事后证明他面临的威胁并不存在,他也可能不必为开枪造成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这也是为何历次美国警察开枪后,很多案例在存疑的情况下,仍旧判决警员无罪的原因。
本案在技术上存在何种教训?
观看过央视公布的视频之后,仍旧存在一个疑问,到底警员的枪是如何携带的?从画面上来看,警员穿着制服却并未佩戴警员标准装具,也就是俗称警用八大件的单警装备。枪是他从腰部隐藏枪套中拔出的,也就是说警员并未携带足够的装备在大厅内执勤。从这个角度来看,似乎可以解释为何控制住徐的双手但没有上拷,恐怕当时李乐斌并未携带手铐。
后面回警务室取防暴棍的行为,可以进一步证明我的推测,如果警员随身有标配的伸缩警棍,根本没必要返回警务室取警棍。显然,警员当时装备充分,且处置的更为圆滑一些,事情或许不会演变到这种地步。
更为糟糕的是,徐纯合从堵门到被警员击毙,时间并不算短。在这么长时间的打斗中,铁路警方并未作有效反应,车站保安和安检员也未协助警员执法。考虑到徐纯合在打斗过程中,大部分时间都是赤手空拳,其他人协助警员将其制服危险性并不大,这样处置也就只是一个简单的治安案件,不会搞得全国震惊。
以上论述都属于事后诸葛亮,并不能说现场警员存在违法行为。进行分析只是应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基层人员的处置能力。避免下次因为一起简单的治安案件,演变成全国震惊的公众事件。(思想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