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12·26”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结案

04.06.2014  10:48

  本报讯  (记者刘遐昶)记者昨日从梅州市安全监管局获悉,兴宁“12·26”民居非法存放烟花爆竹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经国家安监总局、省安委办和省监察厅等督办单位审核同意,由梅州市政府批复结案。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该事故性质为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6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2人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去年12月26日16时17分左右,兴宁市新圩镇船添村长印下发生一起民居非法存放烟花爆竹爆炸事故,造成6人死亡、3人受伤,存放烟花爆竹的三层民居倒塌,周边7户民居不同程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238.6万元。事故发生后,梅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政府迅速成立事故调查组,聘请公安部焰火专家等参加调查工作。

  经查,爆炸的烟花爆竹的货主为张×宏,发生爆炸民居的屋主为吴×杨。从2008年起,吴×杨同意张×宏的请求,每年在其家中存放烟花爆竹。去年,张×宏从兴宁市一家烟花爆竹公司和多家零售经营户处大量购入烟花爆竹产品,非法存放在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储存场所外的吴×杨家中。事故发生时,吴×杨房屋内有4个房间存放烟花爆竹,烟花爆竹存放总数量约为502件,其中2寸组合烟花约134件、彩雷子炮5件,全部烟花爆竹折算总药量约为960公斤。

  调查组综合分析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房屋内发生的意外火险引燃屋内杂物,燃烧传导到存放的大量烟花爆竹,导致屋内各存放点烟花爆竹产生爆燃、爆炸和殉爆。事故间接原因是:张×宏在烟花爆竹零售点许可范围外非法大量存放烟花爆竹;吴×杨等5人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淡薄,参与、协助在吴家中非法存放烟花爆竹;有关烟花爆竹批发公司和零售户违规超量销售烟花爆竹和应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组合烟花;兴宁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新圩镇党委政府、船添村委会安全生产相关工作开展不到位等。

  司法机关已对张×宏、吴×杨等4人以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进行刑事拘留,并已执行逮捕;另外2人同样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取保候审,调查组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调查组建议,对新圩镇5名相关干部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行政警告等处分,梅州市检察院已对其中1人以玩忽职守罪立案调查;对兴宁市有关部门的5名干部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警告等处分;对船添村2名干部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依法罢免其相关职务;对兴宁市有关部门2名干部给予诫勉谈话。调查组建议,兴宁市委市政府、新圩镇党委政府、兴宁市有关部门向上级作书面检查;对1家烟花爆竹批发公司和4名零售经营点负责人进行行政处罚,或吊销其《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或处以罚款,部分人已被兴宁市公安局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行为处以十数天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