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一老人烧杂草引发火灾 判被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种地时用火除草
这是很多农民惯用的“妙招”
但这种方式却是危险重重
这位大伯就是因为这行为被判刑了
案情回顾何某是怀集县一名年过七旬的农民。2018年3月,他在自留地铲草时,为了方便耕作,在未取得《野外用火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用自身携带的打火机将地里的杂草点燃,引发森林火灾。
经怀集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该山场过火总面积120亩,其中有林面积55亩,过火林木蓄积量24立方米。
次日,何某到怀集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自首。山场所在的村委会对何某作出谅解。
2019年3月,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犯失火罪
向怀集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怀集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森林管理法规,在未取得《野外用火许可证》的情况下,点火烧杂草过失引发山火,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鉴于被告人何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是自首,犯罪情节较轻,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取得受灾山场林木所有者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根据被告人何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温馨提示近年来,各省、市都在积极倡导生态文明建设,禁止焚烧秸秆等行为,但由于部分农村老年人的防火意识、法律意识淡薄,通过焚烧去除田间秸秆、杂草的习惯一时难以改变,农民生产生活用火不慎引发火灾的案例时有发生。
不仅仅是焚烧秸秆,焚香祭祀、野外烧烤、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都极易引发火灾,日常生活中上坟祭祖、农事用火、踏青春游一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文明安全用火,避免因疏忽大意给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甚至触碰法律红线,受到法律制裁。
最后
一起看看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法条链接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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