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烧烤模式”下,高温津贴是否到位了?

26.06.2016  22:29

  ■ 辛 平

  本报报道,21日是二十四节气中的夏至,意味着炎热的夏天正式开始。当日我市最高气温达37℃,各县(市、区)近期均发布了高温黄色预警信号。记者走访梅州城区发现,高温天气让各种清热消暑小吃、降温电器大卖。此时此刻,我们更关注的一个问题是:“烧烤模式”下的高温津贴是否依法兑现?

  烈日炎炎,那些依然穿梭在城市角落里的快递投送员、货物搬运工,还有那些在脚手架上坚守的农民工弟兄们……这些平凡的劳动者,仍在顶着热浪上岗。相关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需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明确,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将受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可以说,对于发放高温津贴,我们不缺法律,问题的关键是这些法规有没有得到认真执行。

  明文规定发放夏季高温津贴,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劳动者的关怀与尊重。任何单位与团体,只要有职工在岗位上参与生产与劳动,都必须按照相关规定与标准,发放高温津贴,就像支付劳动报酬一样,不是可有可无的福利待遇,而是带有某种强制性质的一种责任与义务,更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正当权益。然而在现实中,一些用工单位对高温津贴的发放能拖即拖,甚至最后不了了之,就是“有法不依”的例证。对于恶意拖欠高温津贴的用工单位而言,劳动者始终是弱势一方,更多情况下只有敢怒不敢言。而说到投诉和申请劳动仲裁维权,且不说复杂的维权成本,单是可能就此自砸饭碗的风险就让他们难以承受。

  兑现“烧烤模式”下的高温津贴,关键是执法部门要硬起来。不能任由一些用人单位漠视劳动者的正当权益,更不能靠提醒和投诉落实高温津贴的发放,解决好这一问题,监察部门、工会组织的监督必须真正到位。通过增加违法成本等经济处罚手段,让违法用人单位受到应有惩罚,必能倒逼其及时发放高温津贴,从而让劳动者的正当权益得到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