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装燃气热水器洗澡死亡 电器商家也被判担责

18.03.2016  08:16

在公共场所和产品外包装标明安全提示不等于免责

在商场、酒楼等公共场所和产品外包装,人们常常能看到安全提示的标识牌和内容,但提示不等于免责。在花都区,一个电器店主因店内人手不足,指引熟人顾客自己回家安装燃气热水器,因安装错误造成顾客儿子煤气中毒死亡,电器店主也要承担赔偿责任;海珠区某酒楼洗手间在门口有一级台阶,六旬婆婆不慎摔倒骨折,酒楼虽已设有防滑标识,也须赔偿7万多元。

文/广州日报记者方晴 通讯员杨美满、魏国军

2013年2月1日,花都区一户人家发生煤气中毒事故,事主小欧刚刚洗澡10分钟便倒地,送院抢救无效后死亡。事故发生后,悲痛的父母把向他们销售燃气热水器的花都区赤泥某成电器商店的店主杨某告上了法庭,索赔20万余元。

原来,燃气热水器是父亲欧某在1月10日购买的,因杨某与欧某是熟人,且当时由于商店工作太多,所以没有安排技术人员上门安装,而要求欧某自行安装。由于安全意识淡薄,欧某把热水器安装在浴室内,导致悲剧发生。

该案一审判决杨某担责20%,赔偿12.86万元。杨某上诉表示,销售单据上已明确注明“严格按照说明要求安装使用热水器,必须安装在浴室外通风良好处,使用热水器时请保持空气流通,以保证热水器正常工作及家人的安全”和“未按说明操作而导致事故,本商店概不负责”,并请欧某在销售单据上签名确认,除销售单据的记载外,在涉案热水器及外包装盒上,亦注明了类似的警示内容。原审判决他承担20%的赔偿责任比例过高。

花都区法院认为,这起人身损害事件双方都存在过错,但是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杨某作为涉案热水器的销售单位,有义务安排有资质的人员对涉案热水器进行售后安装和调试,但杨某仅在简单地做了安全提示后,让欧某自行安装,违反了上述义务,对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

尽管杨某在销售单据上注明,未按说明操作而导致事故,本商店概不负责,但是该项提示过分加重消费者的责任,免除自身的责任,因此对其效力不予认可。原判酌定由杨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应予维持。

六旬老太摔倒 酒楼赔7万元

2015年3月的一天,年过六旬的张婆婆与家人在海珠区某酒楼喝早茶,在酒楼洗手间门口下台阶时摔倒,医院诊断为右肱骨中上段粉碎性骨折。张婆婆认为,由于洗手间地面有水湿滑,造成其滑倒并摔伤右上臂,故要求酒楼赔偿。酒楼辩称,洗手间门口有防滑脚垫和警示标志,已履行安全提示义务。

海珠区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被告对其经营的场所应尽安全保障义务,原告在被告的经营场所受到损害,有权要求被告赔偿。由于原告摔倒的洗手间,门口有一级台阶,且没有做坡道设置,设计不符合规范,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因此造成原告的损害,被告应承担赔偿义务。另外,原告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行事时应对周边环境尽谨慎注意义务,由于原告没有留意自己的步级,导致不小心摔倒,因此,原告本身亦有过错。法院酌情确认被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因此,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等7万多元给原告。

停运扶梯摔伤人 业主方担责九成

海珠区一轻纺城一座停运的手扶电梯上发生行人摔倒事故,尽管手扶电梯前已立起了警告牌,但在场保安并未阻止行人进入湿滑的扶梯。海珠区法院近日判决,轻纺城负主要责任,赔偿1.1万余元,摔伤的行人要自担10%的经济损失。

海珠区法院查明,2014年11月9日左右,在轻纺城经营服装档口的赵某在轻纺城从一层通往负一层的手扶电梯上不慎摔倒。医院检查显示,赵某左侧桡骨远端骨折并左侧尺骨茎突骨折。

轻纺城提交的视频显示,保安并无全程站在电梯入口处,保洁人员并无全程拖擦梯面,可见数人逆向行进,多人携带雨伞进入电梯。法院一审认为,事故现场存在较为严重的安全隐患,被告公司对于本次事故发生存在过错,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法院判决轻纺城公司承担90%的责任,赔偿1.1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