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税费政策和知识问答(二)

27.04.2016  11:37

  梅州市国家税务局

  1、问:年度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介于20万元至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如何计算第4季度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第4季度预缴和2015年度汇算清缴如何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答:一是对于2015年10月1日以后成立的,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直接全额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不需要计算第4季度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

  二是对于2015年10月1日之前成立的,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和本公告规定,按照“2015年10月1日之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其2015年度可以适用减半征税政策的实际利润额或者应纳税所得额。

  2、问:什么是“三证合一”登记制度?

  答:“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是指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

  3、问:企业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是否还需办理税务登记证?

  答: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企业不需再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但除企业外,其他纳税人仍按现行规定处理,即现阶段仍需办理税务登记证。

  同时,企业在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需要到税务部门办理理后续涉税事宜。

  4、问:“一照一码”在涉税领域的适用范围?

  答:各类企业纳税人领取“一照一码”后,其在办理需要出示税务登记证等相关业务时,均可以营业执照代替。

  5、问:非居民纳税人需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时,该如何办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规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需享受税收协定的优惠待遇实行备案制。非居民纳税人需自行判断享受协定待遇的条件是否满足,由非居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申报所得时,提供相关资料随申报表向税务机关报送,税务机关受理后即完成备案。

  上述资料为:

  (一)《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

  (二)《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

  (三)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待遇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企业,可以缔约对方运输主管部门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法人证明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个人,可以缔约对方政府签发的护照复印件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四)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

  (五)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特定条款税收协定待遇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应当提交的证明资料。

  6、问:企业申报办理退(免)税期限如何规定?

  答: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未申报的,按<通知>规定适用免税政策,应在5月份的申报期申报,若5月份没有申报,则应在6月份申报征税。

  7、问:网上办税可办理哪些涉税事项?

  答:目前推行的网上办税系统已开通的涉税事项包括:网上申报、网上缴税、网上认证、开具缴款凭证、税收信息查询和网上咨询等。

  8、问:有需要到税务机关要求代开普通发票,应当提供资料的问题:

  答:符合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条件的单位,必须提供如下证明资料:

  1.《代开发票申请表》;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及复印件;个人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收入在3000元(不含本数)以下的除外。5.自产自销的免税农产品,须提供农产品产地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自产自销证明”。“自产自销证明”必须载明农产品种植(养殖)的品种、面积、数量、金额等内容。凡符合代开普通发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资料齐全的可到梅州市各县(市、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办理代开普通发票;或到各县(市、区)国税局委托的农信社(或农商行)代开普通发票。

  9、问: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的奖金标准?

  答: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税务机关立案查实处理并依法将税款收缴入库后,根据本案检举时效、检举材料中提供的线索和证据详实程度、检举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以及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按照以下标准对本案检举人计发奖金:(一)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以下的奖金;(二)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给予6万元以下的奖金;(三)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给予4万元以下的奖金;(四)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给予2万元以下的奖金;(五)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给予1万元以下的奖金;(六)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给予5000元以下的奖金。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1、问:还未取得房产证,在这期间是否仍需缴纳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未确定及租赁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根据《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719号)规定:明确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凡是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从取得产权或交付使用的次月起计征房产税;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从取得租金收入当月起计征房产税。

  不论是否取得土地证和房产证,若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则应按税法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2、问:取得土地后暂未开发,是否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的规定,对纳税人自建、委托施工及开发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由纳税人从取得土地使用权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该公司拿到土地使用权后,不管是否进行开发,都应该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问:高速公路的服务区停车场是否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关于明确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配套公共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7〕63号)规定,考虑到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是公路交通运输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是保障行驶安全必不可少的配套设施。根据《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七款规定,对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内非经营性的停车场、公共绿地、公共卫生间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4、问:房地产公司将开发产品补偿给拆迁户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拆迁补偿住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68号)第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被拆迁户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时,其实质是以不动产所有权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的交换。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所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给了被拆迁户,并获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根据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5、问:企业给员工发放的现金形式的住房补贴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因此,企业发放给员工的现金形式的住房补贴应计入职工福利费中,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6、问: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后,纳税人只能在保险机构办理车船税业务吗?

  答:依法应购买交强险的应税车辆,原则上应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纳税人也可在地税部门缴纳车船税,凡是能提供车船税完税凭证的,在购买交强险时,保险机构将不再代收当年度车船税。依法不需购买交强险的应税车辆,在地税部门缴纳车船税。

  7、问:人身保险和意外保险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和意外保险合同不属于财产保险合同范围,因此,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8、问:公司因工作需要,临时请了几个非正式人员,是否可以不申报社会保险?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另《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广东省境内的所有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对条例中的“劳动者”概念作了明确解释,它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农民轮换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的业主和从业人员、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中的内地户籍员工及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国籍员工。因此,贵公司临时聘请的非正式人员,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办理社保登记和申报缴纳社保费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