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镇海船舶爆燃认定为责任事故 13人被追责

24.07.2014  18:42

图为事故救援现场。 何蒋勇 摄

图为事故救援现场。何蒋勇摄

  中新网宁波7月24日电 (记者 徐小勇)2013年10月12日上午8时15分左右,停靠在浙江省宁波市镇海船舶修造厂(简称“修造厂”)码头的宁波绪扬海运有限公司(简称“绪扬公司”)“绪扬11号”油船发生爆燃事故,造成8人死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余万元。2014年7月24日,事故调查组在宁波市安监局网站公布《宁波市镇海区“绪扬11号”油船“10.12”较大爆燃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起事故是由企业违规修理,多部门监管不到位引发的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相关责任单位13人被依法追责。

  事故发生后,宁波市镇海区消防大队、宁波港公安局消防大队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共搜救出8人,其中7人现场确认死亡,1人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据了解,在接到事故报告后,交通运输部公安局立即组织相关专家,派往宁波市调查事故船舶爆炸原因。同年10月14日,浙江省安委办将该起事故查处列入挂牌督办。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事故发生后,宁波市政府授权宁波市安监局牵头,会同该市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交通委、经信委,宁波海事局,宁波港公安局等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宁波市检察院应邀派员参加。

  经专家现场调查,交通运输部公安局消防处最终复核,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由企业违规修理,多部门监管不到位引发的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调查组调查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修造厂工人和绪扬公司“绪扬11号”油船船员在对“绪扬11号”油船右舷第4货油舱主甲板输油管法兰油轮闸阀漏油处维修过程中,使用钢锯、气割等方式拆卸阀门,产生的火花引爆油舱内爆炸性混合气体,导致右舷第4、第2货油舱相继爆炸起火。此外,绪扬公司、修造厂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隐患排查治理,未按规定配备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混乱是导致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对此,事故相关责任单位、人员被依法进行了追责。其中,绪扬公司及其法人代表将由安监、交通、海事部门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修造厂因管理混乱,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被建议由宁波市镇海区政府依法予以关闭。两家责任单位的4名相关责任人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因为存在监管缺失,属地政府、相关监管部门共4个相关责任单位的9名责任人员分别被给予了降级、记过等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