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能探女父拒付抚养费 法院判无条件支付

23.04.2017  12:12

  黄某与陈某协议离婚,婚生女儿黄小小跟随母亲陈某生活。2016年2月开始,黄某以未能探望女儿为由拒付抚养费、教育费及医疗费,陈某多次催讨未果,遂将黄某起诉至法院。城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令黄某支付女儿各项费用。日前,该判决已经生效并履行完毕。

  2014年10月,陈某与黄某因感情破裂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女儿黄小小由陈某抚养,黄某应于每月5日前支付给陈某抚养费1000元,对女儿教育费、医疗费,由陈某、黄某各付50%,直至女儿大学毕业。

  2016年2月起,黄某没有再支付抚养费。在此期间,陈某还垫付了黄小小的报名费7825元及医疗费16422.84元。按照离婚协议约定,黄某应承担这两项费用的一半。陈某多次向其追讨遭拒绝,遂将黄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给付所拖欠的子女抚养费人民币8000元,并从2016年10月起,按《离婚协议书》第一点约定的每月5日向原告支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直至女儿黄小小大学毕业;二、被告偿还原告实际垫付的教育费3912.5元、医疗费8211.42元,二项合计人民币12123.92元。

  黄某辩称,陈某不让其见女儿是自己不付抚养费的原因,并当庭表示对陈某的主张无异议,同意支付款项,只要让其看女儿,其一定支付各项费用,以后的费用也可以提前支付。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被告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关于婚生女儿黄小小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给原告抚养费1000元,对女儿的教育费、医疗费由原、被告各负50%,直至女儿大学毕业结束的约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虽对原告所主张的各项费用均没有异议,亦同意支付,但提出只要让其看女儿,其一定支付各项费用的主张,因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父或母不能以其探望由另一方抚养的子女的权利,作为其履行抚养教育子女义务的前置条件,且探望权不属本案审理范围。因此,被告依法依约应支付子女的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遂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所拖欠的抚养费、教育费、及医疗费,并从本判决生效之日,于每月5日给付原告子女抚养费至女儿大学毕业。

  法官说法▶▶

  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法定义务

  在法院的日常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以“孩子不跟我姓、对方不给我见孩子”等理由拒绝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情况。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无任何前置条件的,父母必须无条件履行。同样,法律也赋予了父母双方探视孩子的权利,当父或母一方阻拦另一方探视孩子时,另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探视孩子。在法院判决后一方仍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根据生效判决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以要求监护人予以配合,如果监护人拒不配合,法院可以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法律可以保护孩子的权利,却保护不了孩子的心理健康。父母对簿公堂伤害最大的是孩子,为了子女健康快乐成长,父与母任一方都应当积极履行自己的责任,为孩子创造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

编辑: 黄嘉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