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未起名父母就已离婚 为让儿随母姓女子两告前夫

17.07.2015  10:33

  
  女方抚养孩子想要他改姓
  二审时女方撤回改姓诉求
  法官称改名须获双方同意
  文/广州日报记者章程
  离婚后,夫妻一方有无权利更改孩子姓氏?花都一对夫妻离婚后,女方打算将儿子姓氏改随自己姓袁,前夫知道后愤怒不已,声称改姓就不帮孩子办理出生证。女方为此以儿子名义将前夫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孩子随母姓。昨日,记者获悉,广州市花都区法院审理后驳回其诉求。女方不服提起上诉,但二审期间她不再坚持要求孩子随母姓。受访法官指出,离异夫妻一方更改孩子姓氏需经对方同意,如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应沿用子女以前的姓氏。
  儿子改随母姓遭父拒绝
  2010年11月,花都女子袁某与丈夫张某登记结婚。两年后,两人生育了儿子童童(化名)。但孩子刚出生不久,袁某因与丈夫性格不合,经常发生口角决定离婚,其后在花都法院调解下,两人解除了婚姻关系。离婚时,双方约定童童由袁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而两人在法院调解离婚时,童童还没有来得及起名,也没有办理入户。
  离婚后,袁某一直抚养着童童,久而久之,袁某认为孩子理应也跟随自己姓袁,为此决定帮童童改姓。张某知道后愤怒不已,不同意孩子随母姓。后来,袁某帮童童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需要张某的身份证,但张某却拒不提供,声称当初离婚时明明约定孩子随他姓张,现在袁某反悔要求孩子改姓袁,那他也不能提供身份证给袁某,但只要袁某同意孩子跟父姓,他就同意提供身份证,否则只能等到童童年满18岁时自己去解决。
  无奈之下,袁某以童童的名义将张某告上法院,要求确认童童随母亲姓袁,此外,还要求张某提供身份证原件,以办理童童的出生医学证明。
  花都法院认为,公民的姓名权,属于其自身的民事自治权利,并由相关的职能部门管理,姓名权应由本人向相关的职能部门提出请求,并由相关的职能部门予以登记确认,并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故对童童改随母姓的诉求不予支持,为此驳回其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袁某不服,就以童童的名义提起上诉,认为更改姓名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这没有法律依据,童童有权选择姓袁。而且关于童童的姓氏问题,当初离婚时并没有与张某达成一致意见,当时刚生完小孩还没出院就提出离婚。
  法院二审:
  男方有义务协助孩子办出生证
  二审期间,袁某却提出不再坚持要求童童改随母姓,撤回对一审判决中有关孩子姓名权问题所提出的异议。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袁某在二审时自愿撤回更改童童姓氏的相关要求,这属于对其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行为,法院应予准许。而张某有义务提供其本人身份证原件,协助办理儿子的出生医学证明,这是其作为童童父亲的抚养义务的一部分,且出生医学证明是新生儿出生时健康和自然状况、血缘关系的一种证明书,是新生儿获得保健服务的凭证和获得国籍的医学依据。同时,也是童童在以后的社会活动中,比如登记户籍、入学、升学、参军、就业和出国读书等必不可少的证明依据。
  为此,张某拒不协助办理童童的出生医学证明,已构成对其合法权益的侵害。故要求张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协助童童办理其出生医学证明。
  法官说法:
  单方面改姓视为侵犯另一方权利
  离婚后,夫妻一方有没有权利更改孩子姓氏?受访法官指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为此,成年子女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姓氏、名称,其他任何人包括父母在内都无权干涉。也就是说,在子女成年的情况下,是否更改其姓氏,由成年子女自主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