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区建设发展集团副总经理梁猛受贿案一审获判

13.09.2016  13:41

  深圳市特区建设发展集团副总经理梁猛(副局级)被控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和影响力为他人谋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 143.5 万元、港币 13 万元。近日,由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梁猛受贿案一审获判,深圳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梁猛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 万元。

  梁猛出生于 1962 年 9 月,广东阳江人,拥有在职研究生学历。1984 年 12 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3 年 8 月参加工作。他先后在深圳市计划局、发展计划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特建发公司等单位供职,曾任职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重大项目稽察办副主任、深圳市 鹏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后转任深圳市特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根据检察机关指控,梁猛在深圳市计划局文教科技处任职 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在项目资金安排、工程款拨付等方面多次给予工程承包商吴某永以帮助。2000 年,梁猛以借款名义向吴某永索要贿赂人民币 30 万元。吴为感谢梁的帮助,筹集钱款后交付梁,未要求提供借据,至今未要求归还相关款项。

  在深圳发展计划局、发展和改革局投资处任职期间,梁 猛又接受项目承包商郑某雄请托,利用其职务便利,在深圳螺岭小学重建工程项目工程款拨付等方面给予便利。2003 年,他在罗湖某饭店停车场收受郑某雄贿赂款人民币 20 万元。2005 年,梁猛以借款名义再向郑某雄索要贿赂人民币 50 万元。

  此外,梁猛在任职期间多次还利用其职务便利,通过指导办事流程、加快审批速度等方式 “ 帮助 ”了两家公司和宝安一家医院,并收受贿赂款人民币 15 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梁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深圳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梁猛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 万元。

  深圳晚报记者 伊宵鸿 编辑 高晨曦 责校 徐雅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