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特区报:广东拟赋予“走鬼”合法身份

14.07.2014  19:05

  据新华社广州7月13日电 由于法律法规滞后等原因,流动摊贩(广东俗称“走鬼”)难以获得“合法”身份,一直处于监管的尴尬地带,这也成为小贩与城管矛盾冲突的根源。日前进入广东省人大审议的《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拟对食品类小贩实行“划区域、划时段”管理,赋予该群体合法经营权利。有关人士认为,这一积极尝试有望改变“走鬼”与城管玩“猫鼠游戏”的局面,但能否破解城市小摊贩管理难题,仍待观察。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正面向公众征求意见,其中第三章对流动食品摊贩的管理规范备受社会关注。

  根据草案规定,食品摊贩仅需向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食品摊贩登记卡后,便可在划定区域和时段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无须再进行工商登记。食品摊贩登记卡的有效期为一年,办理登记证和登记卡不收取任何费用。

  而所谓的划定区域经营,则是指县政府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划定区域和时段,供摊贩经营。划定的区域应当符合城市或者乡镇规划要求。划定的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经营时段,需要向社会征求意见。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不得划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

  但违规的“走鬼”仍将被查处。对于在划定的食品摊贩区域和时段以外,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流动食品摊贩,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承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依法查处。

  有关城市管理专家认为,对流动摊贩的管理从部门规定升格为省级人大立法,是对既有城市流动摊贩管理法规的一大“突破”,也意味着广东省内的食品小摊贩将进入“登记合法”时代。

  数据显示,广东全省共有食品小作坊两万多家,各类食品摊贩近30万家,二者从业人员共计80多万。这一新规不仅直接涉及80万人的生计,还影响着更大的消费群体。

  广州市城管部门一位负责人说,广东当前在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上的尴尬主要体现在两方面:第一,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需前置许可,但现实中大部分食品小作坊达不到核发许可证的条件,也没有专门规范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核发证照时无法可依。同时,原有经营者在卫生许可证到期后也无法换领生产许可证,新开办申请人因未取得前置许可而无法领取营业执照。第二,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主要依据是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部分监管措施的合法性常常受到质疑。

  媒体评论员徐娟表示,长期以来,我国许多城市并没有给路边摊以合法身份,往往将其界定为非法经营。由此造成摆路边摊的小商贩与城管打“游击战”。此次广东通过立法允许路边摆摊,赋予了小商贩合法身份,法律“含金量”很足;推出的配套管理措施,调和了政府、城管、商贩、公众四者的利益,体现政府公共服务管理的智慧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