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犯在深圳狱中写申诉信 法院再审获减刑

28.07.2015  09:41

  南都讯 记者李亚坤 通讯员孟广军 近日,正在深圳监狱服刑的向某,收到了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书:判决书不再认定他是累犯,并撤销了原先对他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的判决,判处他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

   抢劫犯监狱写申诉信

  原来,向某两次犯罪,被法院认定为累犯,从重进行了处罚。向某只有小学文化,不懂法律,听监狱的人告诉他说,他的情况并不构成累犯。向某曾反映过这个问题,却没有下文。直到因为“累犯”的身份,向某发现自己减刑的幅度也受到了影响,这才着急起来。去年8月,他抱着试一试的念头,给驻监狱检察官写了一封申诉书。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派驻深圳监狱检察室收到这封申诉书后,驻监狱检察官专门到监仓约见向某谈话。经调查,向某现年24岁,家在重庆附近的山区。他11岁就随着亲戚出来“混社会”,开始他在餐厅当服务员、打打零工,后来逐渐走上犯罪的歧途。2009年7月16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他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10月6日,向某刑满释放。然而,出来没几天,向某又带着弹簧刀抢劫作案三起。2012年3月21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向某犯抢劫罪,是累犯,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移至深圳监狱服刑。

  派驻监狱检察官李晓兵分析说,检察机关查明,向某第一次犯罪时,是在2009年2月2日,这时他只有17岁6个月,不满18周岁。虽然他在刑满释放后很快再次犯罪,但是,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对累犯的规定进行了修改,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根据这个规定,向某不构成累犯,法院认定向某是累犯,属于适用法律不当,量刑错误。

   法院启动再审减刑六个月

  鉴于作出生效判决的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是异地法院,检察官报告院领导后,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广东省检察院监所检察处报告,并建议由上级机关督促法院启动再审程序。

  经过多方工作,2015年3月31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派员到深圳监狱,对向某抢劫一案开庭进行再审。近日,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判决书采纳了向某不构成累犯的意见及理由,撤销原审判决中向某的量刑部分,即判处向某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被告人向某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再审判决书下发后,向某摆脱了“累犯”的身份,监狱为他正常申报了减刑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