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狗追咬摔伤 男童索赔11万遭狗主人拒绝

28.05.2014  10:23

   东莞时间网讯 一方称小孩在小区里被对方饲养的狗追咬导致骨折,索赔11万元;另一方则称自家的小狗不会咬人,也没有目击证人看见狗咬人,双方各执一词。近日,市第一人民法院南城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小宇(化名,10岁)诉被告小林(化名)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将择日进行审判。

   原告:狗扑上来咬我的手

  原告小宇称,其于2014年1月20日傍晚6时30分给妈妈送饭时,在小区内被被告小林饲养的狗追咬,导致右手摔成骨折,先后在东城人民医院和东莞市中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26510.87元。原告父亲为照顾小宇也误工一个月。

  原告认为,小林作为花狗的主人,应当赔偿原告全部损失,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将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小林赔偿医疗费、后期手术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1944.29元。

  小宇在法庭上回顾了当日的情形:“晚饭后,我给妈妈送饭,走到买菜那里,看到台阶上有一条花狗盯着我,又叫了几声。我当时有点害怕就跑,回头就发现狗咬住我的裤子,我就被绊倒了,然后狗扑上来咬我的手。”小宇随即向值班保安求助,保安了解了小狗的特征后初步确定了小狗主人,随后由小宇的父亲带着小宇,去找小狗的主人理论。小宇的父亲要求被告带小宇去医院,遭到拒绝后,双方发生争执并为此发生动手事件。

  小宇的父亲在庭上称:“后来报了案,双方到了派出所,被告的家人提出调解方案,他们不追究我打人一事,而我们不追究被狗咬一事,但我不同意。

  法庭上,原告提交了东城医院的病历以及小宇伤势的鉴定报告(伤残等级为十级)证明其主张,并强调病历第六行明确载明诊断结果是“被狗咬伤,右手骨折”。

   被告:我们家小狗不会咬人

  “小孩被狗咬了,甚至摔伤手也不哭救,不符合常理,并且案发时间是下午6时30分左右,这时小区人流量较大,却没有任何一人指认或看到我的小狗有追咬原告的情况。”被告小林在庭审中否认自家的小狗会咬人,认为原告举证不足,无法证明原告受伤是被其饲养的小狗咬伤,但同时表示出于道义,愿意支付一定的费用。

  针对诉辩双方的意见,法官在庭审过程中着重对原告是否被被告饲养的花狗咬伤,以及双方对受伤事故发生的过错等问题进行调查,原、被告双方也针对上述争议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记者 李金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