狱务公开促进司法公正

10.04.2015  14:03


狱务公开促进司法公正

来源:广州日报

 

 

 

减刑是一种刑罚变更方式,属对服刑罪犯的刑事奖励,目的是鼓励罪犯积极接受改造,悔过自新,早日回归社会,减刑制度之意义相当重大。然而,不恰当地使用减刑,不仅不能实现其目的,反而对刑事正义产生反作用。

 

制度清明,才能让服刑人员心服口服地获得制度性矫正,从而以干净的程序,重归于社会。

 

司法部近日印发的《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的意见》,依从了社会信息传播学基本规律,从三个不同受体为对象,和两个不同传播渠道为条件,明确和细化了狱务公开的原则。

 

三个不同受体为社会公众、罪犯近亲属和罪犯,分为“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面向罪犯近亲属的公开”及“针对罪犯的告知及公”,而两个传播渠道中,则首次把网络信息公开及自媒体下的信息发布与信息反馈列为狱务信息传播重要渠道。

 

对社会公众的公开,主要公开监狱执法、管理过程中的条件和程序,以及监狱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结果等22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监狱执法领域的重点、热点内容。而对罪犯近亲属的公开,除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内容外,监狱还依法公开有关罪犯的个人服刑信息,包括监狱对罪犯实行分级处遇、考评、奖惩等10项具体涉及罪犯权利义务的个人服刑信息,而对于罪犯而言,除以上所有信息的接受之外,落实罪犯权利义务告知制度是主要内容。结合三个受体,辅以公示制度,形成一个立体透明机制,监狱严格依法对罪犯计分考评、分级处遇、行政奖惩、立功、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等信息进行公示,并及时处理狱务公开对象对公示内容提出的异议。

 

减刑是一种刑罚变更方式,属对服刑罪犯的刑事奖励,目的是鼓励罪犯积极接受改造,悔过自新,早日回归社会,减刑制度之意义相当重大。然而,不恰当地使用减刑,不仅不能实现其目的,反而对刑事正义产生反作用。近年来,个别性质恶劣、判了死缓的暴力罪犯,服刑不到12年就放出来了,一些因严重的腐败罪而判无期徒刑的贪官,利用减刑、假释等手段,早早就离开监狱,而一些应当得到减刑、假释的服刑人员,却得不到应得的“奖励”,这些现象引起社会不满,影响了司法威信。

 

依我国《监狱法》、《刑法》及《刑事诉讼法》,减刑权由法院和监狱联合行使,监狱等执行机构拥有提请权,上报法院,由法院审批。在当前法院推进法务公开的大背景下,监狱管理方推进狱务公开是相当重要的。另外,从减刑司法监督的设计上看,依规定,检察机关对法院裁定的减刑或假释有异议的,可行使监督权,但实践中,检察机关只拥有“一次性”象征监督权。权力设计上偏向执行机关,使我们的刑罚制度成了“怎么判由法院定,坐多少年牢由监狱定”的司法分离现象,导致减刑权有被滥用的可能。补缺的其中一个办法,就是推进和深化狱务公开。

 

这次司法部的《意见》,虽没有一步到位规定所有减刑、假释等所有环节下的警务、检务、法务、狱务改革配套与信息公开,仅只挑出了“内部性”的狱务信息公开,但也算是一个可喜的前进,是迈向司法正义的又一大改革,有利于“刑罚奖励”透明化、公正法、公平法。制度清明,才能让服刑人员心服口服地获得制度性矫正,从而以干净的程序,重归于社会。

 

 

 

(作者:和静钧      责任编辑:杜淑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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