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改:集资诈骗等9项罪名可免死 猥亵男性将入刑

28.10.2014  11:06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在京举行

多项法律修正案提请审议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27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张德江委员长主持会议。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作的关于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报告认为,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对现实中行政诉讼存在的“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充分反映了各方面意见,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宝树作的关于反间谍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报告认为,草案经过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适应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方面,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拟订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作了说明。

为应对当前严峻的反恐怖主义斗争形势,完善反恐怖主义工作体制机制和防范处置措施,提高反恐怖主义工作能力水平,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紧制定反恐怖主义法意义重大。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作了关于反恐怖主义法草案的说明。

为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有必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立法形式设立国家宪法日。受委员长会议委托,李适时作了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为使人民法院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请求对民法通则和婚姻法相关条款作法律解释,明确公民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如何适用法律。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作了关于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草案的说明。

四中全会后首次修改刑法,关注“生杀予夺”——

集资诈骗等9项罪名可免死

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审议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进一步减少适用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等9项死刑罪名,草案如通过,我国的死刑罪名将由现在的55项减至46项。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战略部署后,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制定和修改的首批重要法律之一。

为何要削减?

9个死刑罪名近年很少用

提请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取消了9个死刑罪名: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介绍说,实践表明,2011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没有对社会治安形势形成负面影响,社会各方面对减少死刑罪名反应正面。

我国一贯坚持既保留死刑,又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做法。据专家和法官介绍,近年来,我国执行死刑的人数总体越来越少。现有55个可判死刑的罪名中,真正适用较多的主要集中在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等少数罪名上。此次拟削减的9项死刑罪名,近年来在司法审判中已经很少用到。

减了死罪咋惩处?

判处无期加强执法保稳定

为何削减这9个死刑罪名?减少这些死刑后,如何确保对这类犯罪行为的惩处,确保社会稳定?

这次取消的9个死刑罪名属于经济性非暴力犯罪,对于这类犯罪少用、慎用死刑是大势所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说。

近年来,一些地区的非法集资案件集中爆发,其中,浙江吴英集资诈骗案最为典型。

经济类犯罪不能与暴力犯罪相提并论。“惩罚和恶性应该成正比,恶性越高惩罚越重,这是人类文明最重要的进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说:“并非罪行设置得越重,就越能有效地预防犯罪,而是应做到罪刑相当。

针对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死刑罪名的取消,在阮齐林看来,一般情况下,这两类犯罪是非暴力性犯罪,但如果强迫卖淫过程中有暴力致被害人死伤的,可以采取法律适用上的应变,以强奸罪论处。

近年来,因组织强迫卖淫被判刑的案件屡见不鲜。其中,湖南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唐慧女儿案”的判决为人熟知。在一审、二审判决中,被告人周军辉、秦星因强迫卖淫、强奸、组织卖淫罪被判死刑。今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未予核准对二人的死刑。湖南省高院最终认为原判量刑不当,遂作出对二人减刑为无期徒刑的决定。

李适时介绍,这次虽然取消了9个罪名,但这些犯罪最高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对相关犯罪在取消死刑后通过加强执法,该严厉惩处的依法严厉惩处,可以做到整体惩处力度不减,以确保社会治安整体形势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