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者"王本余冤狱18年昭雪谢审判长:当时没要我命

04.02.2015  10:11
王本余获释后回到四川老家,家中残破不堪,柜子上的日历还停留在上世纪90年代 - News.Ycw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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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本余获释后回到四川老家,家中残破不堪,柜子上的日历还停留在上世纪90年代

1994年底,40岁的四川人王本余被牵进一起8岁幼女的奸杀案,后因强奸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12年北京警方将真凶李彦明抓获。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改判王本余强奸杀人罪名不成立,王本余被释放,并获得150万元赔偿金。

近日,该案的真凶李彦明被北京二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对于这个判决结果,当北京青年报记者昨天拨通王本余的电话时,他在电话那头只是淡淡地说了一句:“我知道了。

案发

8岁女孩被室友奸杀

帮忙抛尸后被认定为凶手

1994年,40岁的四川遂宁人王本余带着6岁的女儿在内蒙古打工,这是他从河北到内蒙古包头蹬三轮车挣钱的第三个年头。

之前,在货仓卸货时他认识了河北籍装卸工李彦明,两人一起住在一个出租屋内。当年的12月16日傍晚,蹬了一天三轮的王本余刚回到出租屋,同屋的李彦明走过来告诉他:“我杀了个小女孩,你不要报案。”听到这事,王本余当时就惊呆了。趁王本余惊魂未定之时,李彦明要求王本余帮助自己处理尸体。

对于当年为什么没有直接选择报警,王本余说当时李彦明先是威胁他不要报案,不然就杀了王本余和他女儿,紧接着李彦明又跪下来求他说自己家里还有妻子儿女,不要他报警,“他当时就跟我说如果我敢报警就杀了我和我女儿,然后他自己就逃跑。

李彦明的威胁让王本余又惊又怕,他没敢报警,并帮助李彦明处理了尸体。当天晚上9点多,他蹬着装有小女孩尸体的三轮车,李彦明坐在三轮车上,两人将尸体拖到了离出租屋10多里外的郊外抛尸。

案发当天,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居民王伟(化名)8岁的女儿王蕾(化名)去上学,但直到晚上也没回来。家人四处寻找不见踪影,于是报警。

第二天早上,王本余发现李彦明不见了。当晚,因有强奸杀人嫌疑,王本余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分局带走。后王本余带领侦查人员在一处公路涵洞内找到了小女孩的尸体。“审讯时,我说人不是我杀的,是李彦明杀的,可他们都不相信我。

入狱

被判刑后曾三次申诉

怕影响减刑放弃继续申诉

1995年3月,侦查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包头市检察院办案人员讯问王本余并走访证人后,要求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该院认为,认定王本余奸淫的证据不足,要求补充技术鉴定;认定王本余犯罪的直接证据没有,且不能排除李彦明的嫌疑,应传讯李彦明查证核实。

1996年11月,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王本余辩解称,人不是他奸淫杀害的,而是李彦明所为;自己只是帮着把尸体拉上,由李彦明抛在涵洞内。“我只顾蹬着三轮车,尸体连碰也没碰。

根据媒体的报道,当年王本余的辩护人、包头市昆都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永平认为,指控王本余犯奸淫幼女罪缺乏确凿有力的证据,“未从任何物证或被害人身体上提取出一枚被告人的指纹”;李彦明具有重大作案嫌疑,王本余为本案从犯,“王本余多次供述与其在一起居住的李彦明是本案真正罪犯。

据了解,王本余案发后共有10次供述,除了2次有罪供述,其他8次均指证李彦明杀人。“但办案的人都不相信我,后来他们就对我刑讯逼供,我扛不住了就招认了。”王本余说。

后经过包头法院审理,法院判决确认了以下事实:1994年12月16日13时40分许,包头市东河区红海一小幼儿班女学生王蕾上学途中,租房居住在学校附近的王本余以给“吃糖”为诱饵,将王蕾骗入家中,把其按在床上,强行实施奸淫。其间,王本余猛掐王蕾颈部,致其窒息而死。而后,王本余将王蕾的尸体塞入竹筐,当晚把尸体用人力三轮车拉到东河区王大汉营子包伊公路7.5公里处抛于公路下涵洞内。最终,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本余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奸淫幼女罪判处无期徒刑,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1997年8月,王本余被安排到内蒙古第五监狱服刑。王本余说,他从1998年起就开始写申诉,说人不是他杀的,自己是冤枉的,总共写了三次。因为他不停申诉,减刑也受到了影响,1999年他才被改判无期。之后他不再写申诉,“因为害怕影响减刑”。

转机

北京的凶杀案牵出真凶

检方赴内蒙古重新调查

在接受采访时,王本余说他自己后来一度彻底失去了“能出去”的想法,开始接受现状劳动改造。但转机却在2012年出现,此时,仍在监狱里服刑的王本余并不知道外面所发生的一切。

2007年8月7日晚,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西前街60号门外发生一起凶杀案,死者为37岁的女子杨某。

2012年2月13日,该案犯罪嫌疑人李彦明被北京警方抓获。在审讯中,李彦明对杀害杨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此外还交代,1994年底的一天,在内蒙古包头他和王本余合住的平房里,他还杀过一个小女孩。他说,之所以起杀心,是因为几天前,一名满身酒味的男子曾追打他,几天后他看见打他的男子领着一个小女孩。之后,他在住地门口看见小女孩路过,便把她叫到屋里,用双手掐住她的脖子,将其杀害。他还交代,见小女孩已死,他就把手伸进小女孩的下体。后来王本余回来了,他告诉王本余说他把小女孩掐死了。到了晚上,他们把小女孩的尸体装到筐里,然后骑着三轮车,在公路一个有桥的地方,把筐扔到桥下。

李彦明的交代引起办案机关高度重视。北京检方认为王本余案为错案的可能性较大,立即组成调查小组前往内蒙古调查。2012年12月,办案人员见到了正在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服刑的王本余。“当时觉得一下子有了希望,那天激动得觉都没睡好,当时就开始哭。”王本余回忆说。

在对王本余案当年多本卷宗认真仔细研究后,该案调查组发现,王本余故意杀人案存在一些重大疑点。

比如,在强奸的证据上,王本余当时曾供称他是在王蕾体内射精,但案发后司法鉴定并没有在王蕾体内、体外及衣物上找到精斑。为核实李彦明有罪供述情况,北京检方委托公安部法医鉴定中心对王蕾伤情形成原因进行了鉴定。李彦明坦白王蕾的下体伤情是其用手抠形成,而王本余供述称是性交导致。公安部的物证检验意见书证明,会阴部损伤符合钝性物体作用形成,男性性器官单独作用难以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