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近半地市已设立环保警察,提高了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震慑和查处力度
“广东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环保警察。”广东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日前这样表态。
自从2014年佛山在广东省内率先成立环保警察以来,环保警察已成为广东省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力量。至今,全省已经有近半地市相继建立了环保警察队伍,而深圳也在年初宣布,将在今年推动成立环保警察。
通过相关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到,自从有了环保警察,广东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震慑和查处力度极大提升。设立环保警察,已成为大势所趋。
环境执法困境催生环保警察
在推动设立环保警察的背后,是以往众多环保部门执法人员遭遇的各种困境。
“环保部门没有强制权,只能眼睁睁看着嫌疑人离开。”一名环境执法人员告诉记者,以往他们在调查环境违法行为的时候,由于没有强制权力,所以经常会遇上取证调查的难题。
“比如我们要调查一家矿场的污染问题,为了取证,执法人员只能冒着危险偷偷潜入企业进行拍照取证。如果被对方发现,放狗、扣留、殴打等情况都有可能发生,而这种情况在我们工作中却经常会发生。”这名执法人员说。
除了遭遇危险之外,如果违法行为嫌疑人要逃跑,没有强制权的环境执法人员也只能眼睁睁看着对方从自己面前大摇大摆地离开,却毫无办法。
此外,环境违法行为的取证还要强调及时性,因为许多污染场景稍纵即逝。于是,许多企业在被调查的时候,都会采取各种办法,拖延阻挠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目的就是为了销毁偷排的证据。
也因此,在许多执法过程中,环保部门都会请求公安机关到场配合。但在这种情况下,警察在现场的主要作用也只是帮助环保部门维持秩序,并不直接参与到环境违法案件的调查中。即使获得证据,在将案件移送给公安部门的时候,也时常会因为证据不足而无法立案。
“系列环保法律法规的出台,也助推了环保警察的诞生。”广东省环境监察局一位负责人表示,自从2013年以来,从国家到地方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在逐步加大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的同时,也为环保警察的诞生提供了必要的法律基础。
2013年6月,最高法和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有关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做出了详细的规定,降低了环境污染犯罪的入罪门槛。
2014年4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环境保护法》,为环保警察的设立奠定了法律基础。
2014年年底,广东省环保厅联合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查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也明确了环保与公安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建立联合执法机制。
《意见》还明确,对于重大环境污染等紧急情况、涉嫌环境污染犯罪责任人身份不易确定、有逃匿或者销毁证据可能的,公安机关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证据灭失。而对于单位涉嫌实施环境污染犯罪的,应当依法控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固定相关证据。
佛山:有效震慑环境犯罪行为
2014年10月8日,佛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环境犯罪侦查大队和顺德区公安局经侦大队环保中队同时揭牌成立,这也宣告广东省终于有了环保警察。
环保警察成立后,首先带来的就是对违法犯罪行为的震慑。据佛山市环保局副调研员沈成兴介绍,环保警察参与执法,有效震慑了环境犯罪行为,提高了对环境犯罪行为的侦办效率,推进打击环境犯罪进入了制度化、专业化的新阶段。
“与环保监察人员相比,警察有刑事执法权,可以依法强制扣押、刑事拘留。可以说有环保警察在场,我们执法都多了几分底气。”沈成兴说。
据佛山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在设立环保警察之前,一般是环保部门调查发现涉嫌犯罪才移送警方侦查,而设立之后,刑事调查是同步进行,“有了环保警察,无论是证据搜集、案件认定还是违法人员抓捕、审查,都更为迅速高效。”
“过去等案子,现在主动找案子。”佛山市一位环境监察人员介绍,在成立环保警察之后,佛山将环境污染犯罪纳入社区警务工作内容,群众举报或在社区警务巡防工作中发现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将立即查处。
目前,佛山各区已先后挂牌成立了公安局环境犯罪侦查中队。各镇街虽然没有设立专门机构,但是都指派了固定的公安人员,兼职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
自佛山之后,广东不少地方也相继成立了各自的环保警察队伍,目前已有广州市、佛山市、肇庆市、江门市、清远市、韶关市、揭阳市、汕头市、潮州市、顺德区、惠州惠阳区和大亚湾区等地建立了环保警察。
据广东省环保厅介绍,目前广东各地的环保警察执法模式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公安部门派员入驻环保局,两部门联合执法;另一种是环保警察作为公安部门的单独警种,独立进行办案。
汕头:公安机关提前介入
环保警察的设立,意味着对于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可以提前介入,通过丰富的侦查手段,主动、及时发现线索并办理。而汕头市公安局环境保护侦查大队负责人蔡炜则认为,从工作方法上的转变来说,从过去的“等案子”变成了现在的“找案子”。
“汕头环保警察在环保局办公。”据蔡炜介绍,汕头市环侦大队核定政法专项编制7名(在治安巡警支队内部调剂),到汕头市环保局上班,接受市环保局业务管理。
汕头各区(县)也参照汕头市的做法,在区(县)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增设环境保护侦查中队。所需政法专项编制在各区(县)公安(分)局内部调剂。
设立环保警察后,其威力正在显现。汕头市于2016年组建环保警察后,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全市已经侦办了污染环境刑事案件12宗、行政案件39宗,抓获违法嫌疑人147人。
而在2016年,全省环保部门共检查排污企业39万家次,立案18389宗,结案13218宗,限期整改企业9799家,关闭或停产企业3194家,罚没金额6.52亿元。其中移送行政拘留案件284宗,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383宗,后者比2015年的312宗增加了22.76%。
以往环保部门执法人员遭遇的窘境,在环保警察出现之后,也被一一化解。
在汕头市环境执法案例中,当企业人员看到出现的是警察时,惊叹道:“怎么来的不是环保局的人?”而以往涉案嫌疑人堂而皇之离开的情况也不复存在,环保警察可以当场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环保警察的参与,就是要发挥职能的优势,确保每一桩环境刑事案件‘抓得住、打得赢、判得下’。”汕头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方志勇如此定位环保警察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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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建立山西首支“环保警察”
打击环境违法犯罪展示铁腕治污决心
中国环境报记者王璟太原报道 经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批准,临汾市公安局环境安全保卫支队正式成立。据了解,这是山西公安系统组建的第一支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专业队伍。
据介绍,新组建的临汾市公安局环境安全保卫支队,将依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环境保护法》及《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在严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中发挥行政、刑事两方面的重要职能。
临汾环境安全保卫支队主要职能包括:掌握所辖区域内环境违法犯罪动态,分析、研究犯罪信息和规律;负责监督检查落实区域内环境安全保卫工作规范;组织、指导、协调侦办涉及环境犯罪的刑事案件,直接查处和侦办社会反响强烈的环境犯罪案件;建立公安机关刑事执法和环保部门行政执法互相衔接与协调的联动机制;参与环境保护集中专项整治行动,侦办影响环境安全的重大案(事)件。
据临汾市环保局有关人员介绍,此次临汾市成立环境安全保卫支队,建立起环保、公安联席会议制度、案件会商制度,通过积极作为,主动查处,确保对于案情重大、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能够迅速及时地严厉打击惩处到位。环境安全保卫支队的成立,为山西铁腕治污行动开启了新的篇章。
专家看法
应尽快明确环保警察权限
设立环保警察,是各地探索环境执法新模式的一个重要尝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邢捷认为,建立环保警察制度是大势所趋。他说,组建环保警察队伍,是应对严峻环境现实的需要,是有效控制和化解环境风险的需要。
但邢捷也指出,虽然全国不少地方都设立了环保警察,但从目前而言,建立环保警察的法律依据依然不足。他建议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赋予各地已建立的环保警察队伍应有的权限,明确环保警察可以将执法延伸到行政执法的领域,以更好地主动发现环境刑事犯罪案件,使环保警察执法有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