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公布落实加强环境监管执法进展情况(全文)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进展情况的通报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以下简称《通知》)印发后,各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积极推进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截至2015年10月底,北京、四川、江苏、浙江、青海、福建、内蒙古、山西等省(区、市)召开常委会、政府常务会议等专题研究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河北、山西、内蒙古等28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由省(区、市)人民政府或省(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贯彻实施《通知》的文件,加强分类指导,采取综合手段,强化环境监管执法。
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一)清理“土政策”、环境保护大检查、网格化环境监管等应当于2015年完成的三项重点工作,一项完成、一项进入督查阶段、一项进展较为顺利。
1.清理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专项工作已顺利完成。各地全面清理以实行“封闭式管理”“挂牌保护”“企业宁静日”等名义或以准入式检查、核准式处罚、审批式收费擅自增加前置性条件等方式限制和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并按照“谁发布、谁纠正”的要求予以纠正。全国共清理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206件,其中,山西6件、辽宁2件、吉林4件、江苏2件、安徽2件、江西97件、河南22件、湖北8件、湖南47件、四川7件、贵州5件、云南4件,均已废除。辽宁、北京、江苏、重庆、云南等省(市)印发相关方案,细化分工,明确责任单位及完成时限。山西、安徽等省由省政府法制办、环保厅组成清理“土政策”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推进清理工作。
2.环境保护大检查进入督查整改阶段。2015年7月21日-24日,我部陈吉宁部长主持召开了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座谈会,向各省(区、市)人民政府(除西藏外)分管负责同志通报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进展,交流总结经验,研究督导检查工作。2015年10月下旬至11月中旬,我部通过抽查方式对各地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各地按照“全覆盖、零容忍、明责任、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严查重处,强化整改,落实责任,稳步推进环境保护大检查,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环境监管执法长效机制。截至2015年10月底,全国共检查企业141万家次,查处违法排污企业4.68万家、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企业6.37万家,责令停产2.86万家,关停取缔1.7万家,罚款4.7万家。
3.网格化环境监管积极推进。各地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落实监管执法责任制,鼓励网格化环境监管与社会综合治理相互融合,将监管力量下沉至各单元,初步形成了界定职责、履职尽责、失职问责的工作机制。截至2015年10月底,全国30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除西藏外)的434个地级市(含部分国家级新区和开发区等)中,已有289个完成了网格划分工作,占67%。在2850个县区(含部分省级开发区、产业聚集区等)中,已有1713个县区完成了网格划分工作,占60%。北京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首都城市环境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和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印发文件,将环境监管工作纳入到现有网格化城市管理系统,将环境监管职责具体落实到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村和社区,明确管理、执法、监督等责任,充实和加强了基层环境监管工作。福建省强化环境监管网格与城乡综治社区网格对接工作,确定乡镇(街道)区域网格和城乡社区单元网格环境监管主要职责,规定基础网格环境监管工作流程,推进网格化监管工作深入开展。湖北省按照“做实一级网格、做强二级网格、做细三级网格”的总体要求,市、县、乡人民政府结合辖区污染源分布、产业结构等特征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划分监管等级,采取差别化环境监管措施,通过巡查、查处、反馈、监督、评价等运行方式,全面加强网格化监管。
(二)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加强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培训、配备使用便携式移动执法终端等应当于2016年底和2017年底完成的三项重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
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在全国全面开展。2015年1-9月,全国累计查处涉建设项目环境违法案件共20564件。山东省政府印发《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开展专项清理行动,摸清底数,分类分批处理,有序化解历史遗留问题。福建省发布通告,要求全省所有排污单位对本单位现有已批、在建和已建成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进行自查,限期如实填报,省环保厅会同有关部门逐一梳理核实,纳入分级分类清单,落实查处整改、认定和备案政策。
我部印发《全国环境监察系统2015-2017年干部教育培训实施方案》,各省(区、市)制定辖区三年培训方案,实行环境监察执法分类分级、全员培训,严格培训持证上岗制度,加强执法证件管理。
各省(区、市)均已明确便携式移动执法终端配备使用目标。江苏、浙江、山东、内蒙古、湖北、湖南、重庆、陕西等省(区、市)要求所有的环境监察机构配备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湖南省建立了省、市、县三级全省统一联网的环境监察移动执法平台,利用移动执法系统开展隐患排查、按照工作计划开展监管执法工作,提高现场监管效率,规范执法取证。
(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督促地方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强化监管执法能力保障等长效机制,不断完善和创新。
1.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长效机制已基本建立并发挥作用。各地不断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的“三项制度”“四项机制”。宁夏、河北、青海、黑龙江、内蒙古、云南、贵州、重庆、湖南、新疆、吉林、福建、甘肃、江西、广东、山东和辽宁等省(区、市)的环保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联合探索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贵州省建立环保与公、检、法联合查处、案件移交、重大环境违法案件会商等7个方面衔接制度。贵州省环保厅和公安厅联合挂牌督办30个环境违法案件。吉林省政法委、高法、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及环保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全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建立联席会议、会商研判、信息共享、协作配合等衔接机制,确保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取得实效。江苏省环保厅和公安厅联合下发《全省严厉打击恶意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针对偷排直排、监测数据造假等恶意违法行为,开展为期4个月的专项执法行动。
2.积极探索环境保护督政新机制。各省(区、市)均已制定2015年度环境保护综合督查工作方案并实施,截至2015年10月底,除安徽、海南、甘肃、宁夏等4个省(区)正在或准备开展综合督查外,其他27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对列入计划的163个综合督查对象中的134个市和2个县开展了综合督查,对28个市县进行了约谈、对19个市县实施了区域环评限批、对督查中发现的176个问题进行了挂牌督办。我部组织6个区域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对30个城市开展综合督查,已对13个地区实施约谈。环保督政强化了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环境保护意识和责任,推动了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责任的落实。
3.加强环境监管执法能力建设。江苏、湖南、广西、重庆等省(区、市)加强基层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推进乡镇环境监管机构建设。江苏、内蒙古等省(区)要求在2016年底前完成所有环境监察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江苏、河南、湖北、重庆、甘肃等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环境执法队伍统一制式服装。河南省明确将一线环境监管执法车辆(船舶)纳入执法执勤车辆(船舶)序列。江苏、内蒙古、河南等省(区)要求按照全省(区)公车改革方案,保留环境监察执法用车。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地区工作不平衡、压力传导不够、层级衰减突出。北京、天津和西藏等3个市(区)人民政府尚未出台《通知》实施细则或通知,分解具体工作任务和时间表。内蒙古、四川等省(区)环境保护大检查部署较晚,部分地区地方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的力度、深度和细度还不够,进度有所滞后。一些地区对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工作推进不力,2015年前9个月,海南、北京、青海、新疆、天津、黑龙江、上海、宁夏等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适用按日计罚、限产停产、查封扣押、行政拘留和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居全国后列。其中,海南省五类案件数量均在全国后5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四类案件的数量均在全国后5位;北京、青海、新疆等省(区、市)三类案件的数量均在全国后5位;天津、黑龙江、上海、宁夏等省(区、市)均有两类案件的数量在全国后5位。湖南、广西、海南、四川等省(区)环境监管网格划分不足10%。天津市2014年在全市范围实施了高规格的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管理,但并未将主要监管对象纳入网格管理范畴。还有个别地方尚未对网格环境监管做出部署。
(二)受 经济 下行影响企业环境守法形势不容乐观。违法项目清理和处理工作仍有较大难度,部分企业为减少运营成本,擅自停运环保设施,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时有发生,环境监管形势依然严峻。
(三)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工作机制和基层环境监管能力保障尚有较大差距。仅有云南、湖南、甘肃、上海、广东等省(市)的省级人民政府单独制定环境保护部门责任规定、环境保护行政问责办法或将环境监管执法纳入各有关部门绩效考核指标体系。部分地方政府主导网格划分工作不够,仍有84个地级市和325个县区是由环境监察机构人员担任网格负责人。各地环境监管能力参差不齐,部分地区特别是县级环境监管人员严重不足、装备老化、能力建设滞后等问题依然突出,环境监管投入与日益繁重的工作任务还不相适应。
四、下一步工作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指导和督查,严格落实好《通知》要求的各项工作,确保2015年底前应当完成的环境保护大检查和环境监管网格划分顺利完成,2016和2017年应当完成的三项工作在2015年底前也取得明显的阶段性进展。请各省(区、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1月10日前向国务院报送环境保护大检查和环境监管网格划分工作总结,并抄送我部。我部将在前一阶段转发各地落实《通知》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继续筛选转发一批有特色的工作部署、进展情况,供各地学习借鉴。
特此通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