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五华经济开发区区位调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25.08.2014  12:28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粤环审〔2014〕219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五华经济开发区

区位调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广东五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你单位报审的《广东五华经济开发区区位调整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环境技术中心对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和梅州市环境保护局对报告书的初审意见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提出审查意见如下:

一、广东五华经济开发区原址位于梅州市五华县华城镇,其前身为1995年经省政府批准成立的五华县经济开发试验区,2006年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第8号公告予以保留,核定面积为5平方公里。2013年6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原省外经贸厅等四部门以粤外经贸开字〔2013〕1号文批复同意该开发区进行区位调整。调整后的广东五华经济开发区位于五华县水寨镇和横陂镇,东至岭角,南至水安公路,西至骑壁山,北至水潭公路,规划总面积约为4.9133平方公里,主导产业为中药及中成药制造、废旧塑料资源再生、汽车零部件和五金机电。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和省环境技术中心的技术评估报告,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控制产业准入,确保区内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和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开发区区位调整是可行的。

二、开发区规划建设过程应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按报告书要求,尽快妥善解决开发区原址及新址现有企业存在的环境问题。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应立足于现有企业的整改、环保基础设施的完善和区域环境的改善。

(二)进一步完善开发区总体规划和环保规划,优化土地利用和产业布局,加强对开发区内部和周边村庄、学校等环境敏感点的保护,避免在其上风向或临近区域布置废气等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确保其环境功能不受影响。

(三)严格控制开发区产业准入。严格控制水污染型项目,严禁引入排放第一类水污染物、重金属或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的项目。区内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满足清洁生产、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的要求,并采取先进治理措施控制污染物排放。

(四)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循环用水”的原则,完善开发区给排水系统,加快污水处理厂及其管网的建设。开发区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经开发区配套的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中严的指标要求后方可排入五华河,外排水量应控制在2847吨/日以内。

按报告书要求落实相关地面防渗、地下水定期监测等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

(五)区内企业应使用清洁能源并落实有效的工艺废气收集、处理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点的不良影响。按报告书要求优化区内功能布局,合理规划和控制环境敏感点周围的土地利用功能,并分别在企业周边和开发区外围设置足够的防护距离。

(六)区内企业应优先采用低噪声生产设备,并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声环境功能区限值要求。

(七)按照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的原则,落实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措施,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立足于回收利用,不能利用的应按有关要求进行处置。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对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送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处理。

(八)按照环境保护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暂行管理办法》(环发〔2010〕113号)的要求,完善企业、开发区、区域的三级风险防范应急体系,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事故的发生和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按报告书要求做好开发区的环境监测和环境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并解决有关环保问题。

三、开发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应分别控制在37.58吨/年、7.52吨/年、1.16吨/年、11.7吨/年以内,具体由梅州市环境保护局在省下达的指标内核拨。

四、开发区内项目建设应按照国家和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8月21日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统计局,梅州市环境保护局,省环境技术中心,北京国环建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4年8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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