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汕头至湛江高速公路清远清新至云浮新兴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31.07.2014  10:41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粤环审〔2014〕194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汕头至湛江高速公路清远清新至云浮新兴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广东省南粤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汕头至湛江高速公路清远清新至云浮新兴段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环境技术中心对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和肇庆、清远、云浮市环境保护局对报告书的初审意见等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起点位于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迳口村,顺接汕湛高速公路河源至清远段,途径清远、肇庆、云浮市,终点位于云浮市新兴县簕竹镇良洞村,顺接汕湛高速公路云浮至湛江段。线路全长155.707公里,设计时速100公里,主线设桥梁175座、总长55.666公里(不含立交匝道桥及分离式立交桥),设隧道16座、总长13.379公里,设互通式立交17处、分离式立交1处、连接线4处、服务区3处、停车区4处、养护工区4处、管理分中心1处、收费站12处。

二、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在按照报告书中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进行建设,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饮用水源和生态安全的前提下,其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优化线路走向、通过方式及施工方案,尽量避免和减少穿越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生态严格控制区、居民住宅集中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将项目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减至最低。

(二)做好水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按照经省政府同意的《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汕头至湛江高速公路清远清新至云浮新兴段穿越四会市绥江贞山水厂和四会水厂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意见的函》(粤环函〔2014〕772号)及报告书的要求,认真落实施工期和营运期各项饮用水源保护及应急防范措施,加强与地方政府及下游水厂的沟通、协调,制定水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与区域应急体系相衔接,加强各敏感路段环保设施管理,防止交通事故引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确保饮用水安全。

项目沿线设置的管理中心、养护工区、服务区、收费站等产生的污水经处理后优先考虑回用,若外排应满足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禁止向Ⅰ、Ⅱ类水体及水源保护区排放废污水。

(三)加强沿线生态保护工作。对穿越生态严格控制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环境敏感区的路段,应严格按照经省政府同意的《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汕湛高速公路清远清新至云浮新兴段穿越肇庆市生态严格控制区意见的函》(粤环函〔2014〕905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汕湛高速公路清远清新至云浮新兴段穿越清远市生态严格控制区意见的函》(粤环函〔2014〕906号)及报告书的要求,进一步优化线路平纵面设计及施工方案,并有针对性地采取生态保护、补偿措施,确保沿线生态安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水土保持和生态保护、恢复措施,防止因水土流失造成环境污染。

(四)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5号)的要求,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针对环境敏感路段制订严密的施工方案,严格施工管理,确保饮用水源、生态等得到有效保护。对声环境敏感目标较多的施工区段,应通过采取先进的施工方式、选用低噪声设备、设置隔声屏障、优化布置施工场地、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等综合措施,确保施工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避免施工噪声扰民。

(五)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避免交通噪声扰民。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搬迁、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设置声屏障、安装隔声窗、铺设降噪路面等措施,确保公路沿线主要声环境敏感目标的声环境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公路、铁路(含轻轨)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噪声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3〕94号)及当地声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对声环境质量现状已经超标的路段,需采取措施严格控制新增交通噪声。

应配合地方政府合理规划沿线土地的使用,不宜在线路两侧新建学校、医院、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落实营运期沿线声环境敏感点的跟踪监测工作,对于因车流量增大而产生超标的情况,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六)加强与沿线单位和公众的沟通,切实保护其合法环境权益。按要求做好相关环保搬迁工作,并注意解决好拆迁过程引起的环境问题。

(七)按环境保护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暂行管理办法》(环发〔2010〕113号)要求,结合项目环境风险因素,制订完善的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按报告书评价要求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

三、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四、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向我厅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由肇庆、清远、云浮市环境保护局和我厅环境监察局负责。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7月30日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统计局,肇庆、清远、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省环境技术中心,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中心。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4年7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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