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海华大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11.08.2014  16:49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粤环审〔2014〕208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海华大桥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佛山市顺德区恒顺交通投资管理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海华大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环境技术中心对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和广州市环境保护局、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对报告书的初审意见等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连接佛山市顺德区与广州市番禺区,起点位于顺德佛陈路东延线,跨过陈村水道,终点接入广州南站双涌路,线路全长2.818公里,主线采用双向八车道一级公路建设标准,设计速度80公里/小时,路基宽42米。工程包含特大桥1座、中小桥5座,涵洞通道3座,平面交叉1处。

二、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在按照报告书中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进行建设,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饮用水源安全的前提下,其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优化桥位设置及桥梁施工方案,尽量远离水厂取水口、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将项目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减至最低。

(二)做好水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认真落实施工期和营运期各项水环境保护及应急防范措施,加强与地方政府及下游水厂的沟通、协调,制定水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与区域应急体系相衔接,加强桥梁环保设施管理,防止交通事故引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确保水环境安全。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尽快按计划实施钟村水厂取水口迁改工程,消除区域环境风险隐患。

(三)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避免交通噪声扰民。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设置声屏障、安装隔声窗、铺设降噪路面等措施,确保公路沿线主要声环境敏感目标的声环境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公路、铁路(含轻轨)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噪声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3〕94号)及当地声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

应配合地方政府合理规划沿线土地的使用,不宜在线路两侧新建学校、医院、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落实营运期沿线声环境敏感点的跟踪监测工作,对于因项目运营而产生超标的情况,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四)按环境保护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暂行管理办法》(环发〔2010〕113号)要求,结合项目环境风险因素,制订完善的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按报告书评价要求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

(五)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5号)的要求,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针对桥梁路段制订严密的施工方案,严格施工管理,确保陈村水道水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对声环境敏感目标较多的施工区段,应通过采取先进的施工方式、选用低噪声设备、设置隔声屏障、优化布置施工场地、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等综合措施,确保施工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三、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四、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向我厅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由广州市环境保护局、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及我厅环境监察局负责。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8月7日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统计局,广州市环境保护局、佛山市环境保护局、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省环境技术中心,中山大学。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4年8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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