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通知

04.06.2014  18:04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粤环〔2014〕41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宣传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

为全面、深入贯彻实施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新《环保法》),现将环境保护部《关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通知》(环发〔2014〕6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深入理解新《环保法》对新时期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新《环保法》全面贯彻中央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从我国国情出发,着重解决当前环境保护领域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更新了环境保护理念,完善了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强化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的责任,明确了公民的环保义务,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为公众有序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法治渠道。新《环保法》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各地要以新《环保法》的宣传贯彻为契机,全面推进我省环保工作新发展,推动环保工作再上新台阶,保障环保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认真组织宣传培训,增强全社会环境法制意识

我厅将通过举办广东环保学习论坛、组织主流媒体开展专访活动、在《环境》杂志开设专栏、在全省环境文化橱窗张贴宣传海报、发放宣传图册、利用“南粤绿声”微博和“环保范APP”等平台对新《环保法》进行宣传和解读。结合“六?五”世界环境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和第三届环境文化节等活动,宣传贯彻新《环保法》。组织对全省环境执法人员和重点企业单位及其负责人进行新《环保法》培训,提高环境执法人员的法制水平和企业单位的环保守法自觉性。

各地环保部门要将新《环保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结合各地实际,制定本单位学法计划,开展学法活动,突出学习重点,要分步骤分层级采取自学和集中学习等方式进行系统学习,不断提高依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同时要创新环境法制宣传形式和手段,提升宣传效果。积极与媒体联系,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传媒开设法制专栏、专版、专题节目;发挥各类网站、移动载体等新媒体的作用,提高法制宣传活动覆盖面、影响力,形成政府关注、企业关切、公众知晓的社会舆论氛围和法治环境,营造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建设生态文明的良好气氛。

三、完善配套制度,认真贯彻实施新《环保法

新《环保法》最大限度地凝聚和吸纳了各方面的共识,体现了新时期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是现阶段最有力度的环境保护法律。根据新《环保法》的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我省将加快对《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的修订和制定工作。在制(修)订过程中,我省将全面落实新《环保法》的理念和精神,细化新《环保法》的有关制度规定,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确保新《环保法》落到实处。

各地环保部门要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职能机构分工协作,积极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实施方案。同时要抓紧制定相应的执法规范,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发挥新《环保法》的积极作用。具有地方立法权的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要充分发挥新《环保法》的龙头作用,认真研究,结合本地环境保护工作实际,抓紧推动做好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配套完善工作。

四、加强部门联动,进一步完善执法衔接配合工作机制

我厅将以新《环保法》对处罚手段的突破性规定为契机,充分运用行政拘留等制裁措施,加强相关案件移送工作,严厉打击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积极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做好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处置相衔接工作。

各地环保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与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沟通协调,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和联络员制度、重大案件会商和督办制度、紧急案件联合调查机制、案件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完善行政拘留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制度,推进执法联动的制度化和常态化,发挥多部门联动执法优势,确保查处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推动辖区内环境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5月2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厅领导,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4年5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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