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召开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协调会 许瑞生:大力推进“两法衔接”工作 形成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合力
9月26日,省政府召开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下简称“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协调会,大力推进“两法衔接”工作,副省长许瑞生在会上作了讲话。
许瑞生说,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是解决环境管理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等问题的有效途径,是树立环境法制权威、保障环境法律法规有效实施、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必然要求。各相关部门要大力推进“两法衔接”工作,形成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的强大合力。一要认真总结“两法衔接”实施以来的实践经验,切实把“向环境污染宣战”的口号落到实处。要做好新环保法实施的“两法衔接”准备工作,加大新环保法与“两高司法解释”的宣传解读力度,让企业和公众充分认识到环境污染刑事责任的严重性。二要增强准确把握环境污染犯罪入罪标准的能力。要针对性的开展学习培训工作,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使执法人员熟知相关法律法规,熟练掌握取证、鉴定、时限等办案程序。要抓紧健全执法相关标准及流程,修改完善《关于查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三要健全完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机制。完善联席会商机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执法协作和案件侦办工作。落实信息交流共享机制,加快推进“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建设。四要综合运用法律法规,形成全方位行政执法的联动响应机制。强化环保、公安、国土资源、工商、规划、城管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运用好即将实施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推动企业“亮丑”公示污染排放和行政处罚信息,用好市场准入手段促使环保不诚信企业“寸步难行”,培育和支持社会组织开展环保公益诉讼。五要强化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监督,把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全过程纳入法律监督范畴,确保环评工作和环保检测的公正性、严肃性。
省政府副秘书长赵坤、省环境保护厅厅长李清出席了会议,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李晖汇报了我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情况,省环境监察局局长周全同志汇报了《关于查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编制情况。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工商局、省法制办分管负责同志,省环境保护厅有关处室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新闻链接材料:
省环境保护厅公布首批13宗环境污染犯罪案件
2013年来全省34人因环境违法被法院判刑
我省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工作再出“重拳”,26日省环境保护厅公布首批13宗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据悉,2013年以来,全省环保部门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200宗,各地法院已判决21宗,入刑34人。根据环保部的统计,2013年以来,我省环保部门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数量位居全国前列。
省环境保护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全省各级环保部门今后将继续加强与公安、检察、法院机关在打击环境污染犯罪领域的协调与合作,陆续公布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形成威慑力;同时,加强宣传和警示,发动广大人民群众监督举报,让环境违法行为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环境污染“入罪”门槛大大降低
据悉,在2011年5月1日以前,涉嫌环境犯罪案件主要是指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由于入罪“门槛”较高,各地法院判刑的环境犯罪案件数量极少。我省发生首例环保主管部门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案件,是2005年广州市海北化工购销部非法倾倒“含酸废水”(危险废物)入珠江,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并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该案的审判结果是该购销部经理被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将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大大降低了入罪门槛,但由于没有明确“严重污染环境”的具体认定标准,各地判刑的环境犯罪案件数量依然不多。
去年6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有关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新的规定,第一条就明确了污染环境罪构成要件之一的“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四种具体认定标准。从此,全国环保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明显增多。以我省为例,2013年,全省环保部门共向公安机关移送89宗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受理74宗,各地法院已判决7宗,入刑11人。2014年以来,全省环保部门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111宗,各地法院已判决14宗(部分是2013年移送案件),入刑23人;全省共出动环境执法人员45.8万人次,检查排污企业19.2万家,限期整改或限期治理企业9090家,关闭或停产企业1050家。
被称作“史上最严”的新修改的环保法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作出了“按日处罚”、“上不封顶”等许多新规定。对此,专家指出,今后还会进一步加大环境污染犯罪打击力度,这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需要,用最严格的制度保护生态环境。通过加大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力度,维护群众权益,保障环境安全;同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用环保倒逼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
打击环境污染犯罪“从重从快”
为有效打击环境污染行为,近期我省环保、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进一步加强了联动,提升“两法衔接”工作效能,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工作呈现“从重从快”态势。
今年1月,省环境保护厅与省公安厅联合发文,要求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加强部门联动执法,加大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3月,省环境保护厅与省公安厅、省检察院联合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系统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标准》,明确了45类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标准,为“两法衔接”工作提供有效的参考依据。
近期,落实 “两高”司法解释和新环保法的又一记“重拳”即将出台。据介绍,省环境保护厅联合有关部门编制的《关于查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于近日出台,《意见》主要内容包括建立司法机关和环保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和联络员制度,规定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检察院进行监管强化法律监督、法院依法审判严惩环境犯罪等等,进一步细化、明确环保、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多部门环保执法实践中的工作安排,促进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高效衔接。专家指出,《意见》的出台,必将进一步理顺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高效衔接,让“两高”司法解释和新环保法的“利剑”进一步变成“快刀”。
附件:
环境污染犯罪案件(13宗)
序号 | 当事人 | 违法事实 | 移送时间 | 罪名 | 判决结果 | 判决法院 | 判决时间 |
1 | 舒某 | 2013年6月起,被告人舒某在未办理营业执照和取得环保批文的情况下,在深圳龙华区观澜街道桂花社区蚌岭村北巷17号开办无牌无照、高污染的地下电镀加工厂,将生产用后的高污染废水未经标准处理直接排放到城市生活下水道中。2013年12月20日下午,深圳市有关部门对该厂生产的废水进行抽检,共采样4个,后由宝安区环境监测站对水样进行分析,结果显示,该地下电镀厂外排的废水中,总镍及总铬均已超出国家规定排放标准限值三倍以上。 | 2013年12月 | 污染环境罪 | 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4年3月5日 |
2 | 刘某 | 被告人刘某于2013年12月起在深圳宝安区石岩街道开设了众友五金加工厂从事五金加工作业,并在厂内设有除油、除锈等污染工艺。2014年1月13日,深圳市宝安区环保部门到该加工厂检查时,发现该工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由车间内的收集渠排放至厂外的雨水收集管,并外排至公共区域。经监测,该工厂外排废水中重金属铜和镍的含量已超出国家规定排放标准限值三倍以上。 | 2014年1月 | 污染环境罪 | 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4年4月24日 |
3 | 肖某 | 从2013年10月份起,被告人肖某在宝安区松岗街道松岗第一工业村电站路一号经营一五金加工厂,该加工厂没有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每天排放未经处理的废水到水沟内。2013年12月3日,深圳市宝安区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时发现,肖某经营的加工厂从事五金加工,设有镀锌工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镀锌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排。经宝安区环境监测站监测,外排废水中总锌的浓度超出规定排放标准限值三倍以上。 | 2013年12月 | 污染环境罪 | 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4年3月10日 |
4 | 杨某 | 2013年3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杨某在广州花都区九塘西路向一陈姓男子租了300平方米作为厂房,与其合伙开设一间无牌电镀厂,被告人杨某某负责电镀厂全面工作。该电镀厂对五金拉链头、铁圈等进行上色加工,在没有做好污水处理的情况下,把加工污水通过暗渠排放到天马河,造成天马河环境污染。2013年10月23日晚上,花都区治安大队联合花都区环保局对该电镀厂进行检查,当场对排放口的污水进行抽样检查,经花都区环境监测站监测,其排放口镍、铜、锌超出国家规定排放标准限值三倍以上。 | 2013年10月 | 污染环境罪 | 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14年1月28日 |
5 | 王某 | 2013年3月始,被告人王某甲与王某乙(另案处理)合伙经营位于中山市民众镇番中路平三路段的中山市民众镇某五金加工厂。上述加工厂加工部分五金制品时需经过五金酸洗磷化工序除去锈迹及油污,但该工序产生的污水未经有效处理即直接排放进入下水道。同年7月10日,中山市环境保护部门对上述加工厂进行检查时发现上述排污情况并在上述加工厂车间门口的排水口处取样监测。经监测发现,样本中部分重金属因子超出国家规定排放标准限值三倍以上。 | 2013年7月 | 污染环境罪 | 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4年3月26日 |
6 | 孙某 | 2013年3月起,被告人孙某在惠城区小金口街道办大二村一个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的废品回收加工站将回收的电镀滤芯筒加工再生产。回收的废旧滤芯筒用圆盘锯破开后在清洗池进行清洗,并将清洗了滤芯筒的废水引入到沉淀池,沉淀一段时间后将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水沟及土壤里,非法排放含有重金属的污染物。经惠州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广东省环保厅认可,该回收加工站沉淀池排放口废水所测项目中的铜超出国家规定排放标准限值三倍以上。 | 2014年1月 | 污染环境罪 | 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2014年4月29日 |
7 | 陈某
| 2013年7月至11月29日间,被告人陈某在江门市杜阮镇北二路松园村李磨巷(土名)厂房,开办蓬江区艺富五金加工场,在未办理排污许可环保手续的情况下,将加工场对五金制品电镀上色加工等生产的废水直接排放至加工场外排水渠。2013年11月25日,该加工场被江门市环保局查获。同月29日,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二次对该加工场外排放废水不同时间段采样,经该站监测并经广东省环保厅认可,该加工场外排废水的总铬超出国家规定排放标准限值三倍以上。 | 2013年11月 | 污染环境罪 | 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2014年5月13日 |
8 | 王某、李某
| 2013年3月至2013年8月,被告人王某、李某在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阳升村四队开设经营一无牌电镀厂,将未经处理的电镀污水直排污染周边环境。2013年8月22日,花都区环境保护局在该厂废水排放口采集水样进行监测,发现该污水样本中镍、铜、锌、六价铬、总铬等重金属及氰化物超出国家规定排放标准限值三倍以上。 | 2013年10月 | 污染环境罪 | 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伍仟元。 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14年3月12日 |
9 | 邓某、郑某 | 被告人邓某与郑某,于2012年11月8日共同承包韶关市曲江区盛兆矿业有限公司选矿厂(以下简称盛兆公司)进行选矿。被告人邓某以技术及价值12万元的选矿药剂入股,郑某以资金入股,各占50%的股份。两人承包后未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规定要求,擅自变动生产工艺,私自变更材料,将审批允许加工铜硫矿的工艺,变更为加工硫铅锌矿。2012年12月9日至16日期间,郑某从惠州龙门购买了1300吨硫铅锌矿,还购买原厂剩下的约600吨硫铅锌矿。生产中利用车间摇床底的塑料暗管将含铅污染物的生产废水通过厂外管道直接偷排进外环境。 | 2013年2月 | 污染环境罪 | 邓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郑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 2014年3月 |
10 | 莫某、罗某、杜某 | 2013年1月24日上午,被告人莫某与罗某、杜某用重型自卸货车在高明区人和垃圾中转站对面的空地倾倒黑色工业污泥。高明区环运局和分局执法人员勘查发现,这些污泥重约300吨,占地约200平方米,被倾倒空地没有采取硬底化防渗漏措施。污泥样品检测报告显示,被倾倒污泥镍超标1.34倍,属于危险废物。 |
| 污染环境罪 | 莫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罗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杜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2014年1月24日 |
11 | 钟某甲、钟某乙
| 2013年9月11日,被告人钟某甲,在没有任何污水处理资质以及能力的情况下,接受了佛山市远祥航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祥航公司)邓某(另案处理)关于处理该公司工业废水的委托,并雇请同样没有资质的被告人钟某乙处理该工业废水。当天20时许,钟某甲、钟某丙(另作处理)去到远祥航公司。22时许,钟某乙驾驶赣F26229槽罐车与颜某(另案处理)一起去到远祥航公司。钟某乙、钟某丙、颜某将远祥航公司的工业废水共5吨抽入赣F26229槽罐车的槽罐内后离开。2013年9月12日2时许,钟某乙驾驶赣F26229槽罐车去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新桂路新隆路段,钟某乙与颜某下车,将槽罐车内的5吨废水倾倒至下水道内。经佛山市顺德区环境保护监测站抽取现场水样监测,废水化学需氧量超标74.3倍。经认定,排放的废水主要是废机油、废有机物等危险物品。 | 2013年10月 | 污染环境罪 | 钟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钟某乙: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4年3月5日 |
12 | 甘某 | 被告人甘某投资成立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远创电器塑料厂(以下简称远创厂),后于2007年搬迁至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桑麻工业区生产经营。2012年12月起,远创厂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违规建设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项目,并将生产废水等有害物质直接排放至厂外,严重污染环境。经监测,远创厂生产废水流入池塘排放口的污染物中,总铬监测结果超出广东省地方排放标准限值三倍以上。
| 2014年5月 | 污染环境罪 | 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4年8月7日 |
13 | 吴某等6人 | 2013年9月,吴某雇请他人在茂名市茂南区公馆镇其经营的茂名市茂南区信诺汽车维修厂的停车场内靠近白沙河一侧安装了排污管,直通白沙河,用于为他人直接向河流非法倾倒、排放工业废水和废弃污染物,从中牟利。2014年1月9日,吴某打电话指使莫某、汪某、罗某、江某从广西北流市清湾镇新发建筑材料厂装运废油回来,通过偷埋的排污管直接非法倾倒进入白沙河内,致使位于下风位置的茂名市第五中学、公馆镇一中共96名学生吸入不明气体导致身体不适,出现头晕、头痛、呕吐等反应,被紧急送院治疗。 | 2014年1月 | 污染环境罪 | 吴某被处有期徒刑两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其他人被处有期徒刑、拘役等处罚。 |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 2014年5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