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东莞市民:今后看到环境违法可打110举报!

17.02.2017  06:10

环保举报热线12369衔接110报警平台

今后看到环境违法可打110举报

东莞时间网讯 (记者 李春燕)今后见到环保违法行为,除了拨打12369环保举报热线,还可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

上周,环保部会同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将依托“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110”报警服务平台,建立完善接处警的快速响应和联合调查机制,强化对打击涉嫌环境犯罪的联勤联动。

昨日,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根据《办法》规定,市环保局将与公安部门紧密沟通,做好联动响应和调查机制的对接工作,实现12369和110两个服务平台的无缝衔接,加强联动打击环境犯罪,对环境违法犯罪保持高压态势。

涉环境犯罪案公安机关将依法接受

上周,环保部发布了与公安部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本周,环保部举行了 新闻 发布会,对此办法进行解读。

环保部环境监察局局长田为勇表示,制定《办法》是贯彻执行新“两高”司法解释,解决当前“两法”衔接问题,指导环保和司法机关衔接配合和高效办案,以及统一办案尺度和法律适用的迫切需要。

办法》共有六章三十九条,涵盖了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移动与法律监督,证据的收集与适用,协作机制,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内容。

在查办环境违法案件过程中,环保部门发现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应当核实情况并作出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环保机关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同时,环保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应当自作出移送决定后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交案件材料,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对环保部门移送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接受,并立即出具接受案件回执或者在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办法》同时要求,公安机关对环保部门移送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3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

接受案件后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但不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在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作出立案、不予立案、撤销案件决定的,也要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环保部门。

环保公安联手防止污染证据损毁

如何防止环境污染证据灭失或转移,一直都是环境执法中的难点。

办法》拿出了破解之道。对涉及查封、扣押物品的,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密切配合,加强协作,防止涉案物品转移、隐匿、损毁、灭失等情况发生。

办法》提出,对具有危险性或者环境危害性的涉案物品,环保部门应当组织临时处理处置,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协助;对无明确责任人、责任人不具备履行责任能力或者超出部门处置能力的,应当呈报涉案物品所在地政府组织处置。

依据《办法》,环保部门对公安机关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以及对不予立案决定、复议决定、立案后撤销案件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三部门联合挂牌督办环境违法案件

办法》也要求,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三方建立健全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长效工作机制。

其中,环保部门在执法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明显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依法开展初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依法立案侦查。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前,环保部门应当继续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应当相互依托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110报警服务平台,建立完善接处警的快速响应和联合调查机制,强化对打击涉嫌环境犯罪的联勤联动。

环保、公安以及检察机构将逐步实现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网上移送、网上受理和网上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