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环境违法行为或最高罚100万保护条例将修改

06.08.2016  02:07

 

2016年8月4日起,《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稿)》(以下简称《草案稿》)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草案稿》,环境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将提高,对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等违法行为,最高罚款100万元。此外,造成较大级别以上环境污染事件的,除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可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等处20万元以下罚款。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是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市人居委对该条例进行全面梳理,经过调研论证,形成了《草案稿》。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至9月3日,征集意见邮箱为:[email protected]

 

据介绍,该条例的立法精神及部分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如按日计罚、查封扣押、排污许可等制度以及法律责任等,需要通过修订条例以保持法制的统一。当前,深圳环境管理实践和依法行政亟须解决的问题集中体现在:市、区、街道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环境保护管理职责不明确;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不清晰;光污染、建筑物室内装修环境污染等新型环境问题的监管职责不明确,环境违法行为惩处力度偏弱等。

 

草案稿》对条例进行了九大方面的修订。其中明确,要强化规划环评,将重大发展战略纳入规划环评体系,建立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制度。取消建设项目环保设施试运行(试生产)和竣工环保验收审批,明确竣工环保验收的建设单位主体责任,通过实施随机抽查、排污许可、信息公开、信用评价等监管措施,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备案情况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参照《大气法》等法律法规,《草案稿》提高了环境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对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等违法行为,最高罚款10 0万元。比如,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未进行项目环评审批或备案的,责令停止建设,并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建设项目投资额无法确定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草案稿》亮点

 

A 修改排污许可制度

 

根据《环保法》、《省环保条例》及环保部正在推进的排污许可证制度改革,《草案稿》修改排污许可制度。一是实施环评审批与排污许可同步衔接。二是取消临时排污许可证相关规定,明确排污许可证期限不超过5年。三是实施排污许可证动态管理,强化持证单位自主申报、自行委托监理、自行监测、年度报告、主动公示等主体责任,同时对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无证排污行为实施严查严处。

 

B 公安机关提前介入

 

环境违法案件查处

 

草案稿》实施“查管分离”,将环境管理和环境执法检查加以区分。明确将随机抽查作为环境执法的方式,通过建立全市污染源监管库,在对入库污染源实施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实施随机抽查。完善两法衔接制度,明确公安机关提前介入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强化环境违法案件查办队伍建设,设立环境犯罪侦查专业队伍。强化信用管理,定期开展环保信用评价,建立环保不良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纳入黑名单管理,并实施相应的约束措施。

 

C 明确光污染控制要求

 

草案稿》对玻璃幕墙、室外发光设施等产生的反光影响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明确了光污染控制要求和行政主管部门职责。比如,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和立面装修工程设计、安装玻璃幕墙、金属幕墙的,应当符合有关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等。不符合相关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的,不得交付使用。

 

而在室外设置、使用广告灯、霓虹灯、装饰射灯、LED灯、电子显示屏等发光或者照明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采用新型灯光工程技术,避免对居民正常生活产生影响。针对日益突出的建筑装修装饰污染问题,《草案稿》增加了建筑装饰污染控制相关规定。

 

D 环保部门可作为

 

诉讼主体提起公益诉讼

 

草案稿》对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细化和创新,明确环保部门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直接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中法院判定的环境赔偿金,应当纳入环保专项资金统一管理,专款用于污染治理、生态修复、支付环境公益诉讼费用等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项目。

 

E 停产整治实行“双罚制

 

环保法》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措施,《省环保条例》提高了环境违法行为罚款标准。为了与上位法相衔接,提高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力度,《草案稿》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一是修改按日连续处罚制度。明确了按日连续处罚的种类,将噪声扰民、信息公开等纳入按日计罚范围;修改了按日连续处罚的每日罚款额度、计罚期间,在具体程序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二是规定了“双罚制”,在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处罚的基础上,增加了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负直接责任的人员责任的规定。比如,有被吊销排污许可证的,被责令停产整治,造成较大级别以上环境污染事件的等情形之一的,除对单位进行处罚外,环保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南都讯 记者张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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