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资庭成立:环境司法专门化“破冰”

06.03.2015  12:43


环资庭成立:环境司法专门化“破冰”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五版

 

 

 

 

 

去年两会期间,梁明远等12名代表联名提交了《关于“建立和完善环境司法制度,进一步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建议》,提出加快设置职能合理的专门环境法庭,不断推进环境司法专门化的相关制度建设。

 

  4个月后,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份编号为6526号的建议进行了答复:经中央批准,我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已于7月份正式成立。

 

  这距离2007年11月20日,我国第一家环保法庭在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成立,已过去了将近7年。

 

  环境资源审判史上的里程碑

 

  2014年5月29日,马勇赶着去位于北京东交民巷的最高人民法院。早高峰繁忙的节奏丝毫没有影响他轻松的心情。作为中华环保联合会督察诉讼部部长,他受邀参加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大力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座谈会。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推进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的建设,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会上的一段讲话释放出明确的信号:成立环境资源庭已无悬念。

 

  环境资源审判庭是我国最高审判机关新设的一个专门审判机构,主要功能是“为地方法院提供制度指导”。在7月3日该庭成立当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一个司法指导性文件——《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为各级人民法院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工作提供了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指引。

 

  “最高法环资庭的成立,是环境资源审判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是环境专业化审判的新起点。对于统一司法裁判尺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必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马勇如此评价。

 

  打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大门”

 

  “无案可审。”

 

  在2014年9月18日召开的第四届环境司法论坛上,几乎所有基层法院都反映了同一个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环保类案件的诉讼主体,对于起诉的主体、管辖地、举证规则等方面,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所以法院面对这类案件时无法可依,常常难以受理。”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庭长郑学林介绍说。

 

  起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是环资庭“开门”第一件大事,这被最高人民法院视为加强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工作的突破口和着力点。

 

  今年1月6日,十易其稿的《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实施。该解释对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类型的规定保持了一定的开放性,对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地域范围未加限制,并尽量减轻原告的诉讼费用负担,以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同时还明确私益诉讼可以搭公益诉讼的“便车”,规定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可按流域和生态区域实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毫无疑问,随着该解释的实施,公益诉讼举步维艰的局面有望被打破,“环境官司”会越来越多地走进法庭。

 

  推进“四位一体”专门化

 

  “环境资源案件具有特殊性,所以必须走专门化审判的道路。”在环资庭,这是几乎所有法官都耳熟能详的一句话。

 

  什么是“专门化”?对此,奚晓明指出,是指包括审判机构专门化、审判队伍专门化、审判工作机制专门化和审理程序专门化在内的“四位一体”的体制和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7月下发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本着确有需要、因地制宜、分步推进的原则,建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截至2014年12月29日,全国共有20个省(市、自治区)人民法院设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巡回法庭,合计371个。除了最高法院环资庭外,基层法院设立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多达291个,占总数的78%,中级法院有62个,占17%,高级法院有17个,占5%。

 

  徒法不足以自行。将“纸面上的法”变成司法实践中具有生命力的“活法”,关键在于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业务精通、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绿色法官队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视察环境资源审判庭工作时指出,“希望环境资源审判庭的同志能够成为名副其实的环境资源审判专家,能为国家立法、行政执法提出建议。”

 

当法治随着这个国家的绿色进程一齐跳动时,建设天蓝、地绿、水净的美丽中国,将不再是梦想。

 

 

    今年1月6日,十易其稿的《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实施。该解释对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类型的规定保持了一定的开放性,对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地域范围未加限制,并尽量减轻原告的诉讼费用负担,以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同时还明确私益诉讼可以搭公益诉讼的“便车”,规定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可按流域和生态区域实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毫无疑问,随着该解释的实施,公益诉讼举步维艰的局面有望被打破,“环境官司”会越来越多地走进法庭。

 

  推进“四位一体”专门化

 

  “环境资源案件具有特殊性,所以必须走专门化审判的道路。”在环资庭,这是几乎所有法官都耳熟能详的一句话。

 

  什么是“专门化”?对此,奚晓明指出,是指包括审判机构专门化、审判队伍专门化、审判工作机制专门化和审理程序专门化在内的“四位一体”的体制和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7月下发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本着确有需要、因地制宜、分步推进的原则,建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截至2014年12月29日,全国共有20个省(市、自治区)人民法院设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巡回法庭,合计371个。除了最高法院环资庭外,基层法院设立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多达291个,占总数的78%,中级法院有62个,占17%,高级法院有17个,占5%。

 

  徒法不足以自行。将“纸面上的法”变成司法实践中具有生命力的“活法”,关键在于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业务精通、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绿色法官队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视察环境资源审判庭工作时指出,“希望环境资源审判庭的同志能够成为名副其实的环境资源审判专家,能为国家立法、行政执法提出建议。”

 

当法治随着这个国家的绿色进程一齐跳动时,建设天蓝、地绿、水净的美丽中国,将不再是梦想。

 

 

  什么是“专门化”?对此,奚晓明指出,是指包括审判机构专门化、审判队伍专门化、审判工作机制专门化和审理程序专门化在内的“四位一体”的体制和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7月下发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本着确有需要、因地制宜、分步推进的原则,建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截至2014年12月29日,全国共有20个省(市、自治区)人民法院设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巡回法庭,合计371个。除了最高法院环资庭外,基层法院设立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多达291个,占总数的78%,中级法院有62个,占17%,高级法院有17个,占5%。

 

  徒法不足以自行。将“纸面上的法”变成司法实践中具有生命力的“活法”,关键在于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业务精通、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绿色法官队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视察环境资源审判庭工作时指出,“希望环境资源审判庭的同志能够成为名副其实的环境资源审判专家,能为国家立法、行政执法提出建议。”

 

当法治随着这个国家的绿色进程一齐跳动时,建设天蓝、地绿、水净的美丽中国,将不再是梦想。

 

 

 

(作者:李阳      责任编辑:杜淑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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