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一团伙盗刷银行卡450多万,最高被判13年

21.04.2016  20:41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刚刚公布了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件。上诉人王某与同伙利用伪造信用卡与POS机,盗刷他人银行卡、储蓄卡内资金人民币459.7万元 。王某作为主犯,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王某提出上诉,认为自己仅能算作从犯,但此观点被市中院予以驳回,原判得以维持。

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王某与他人合谋,利用伪造的信用卡(以下简称伪卡)和持有“T+0”秒刷到账的P0S机将伪卡内的现金盗刷出来,再迅速将所得赃款转账至多张银行卡取走。

2014年9月11日凌晨,被告人王某与同伙在珠海市香洲区拱北粤海中路嘉丽万豪酒店,用伪造被害人胡某的银行卡分五次刷卡盗取被害人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内的资金人民币347万元。

2015年1月12日左右,被告人王某与同伙携P0S机分批到广东省茂名市,于同年1月15日在入住的茂名酒店房问内,用伪造被害人凤某的中国银行信用卡刷卡盗取卡内的资金人民币112.7万元。

2015年2月14日,民警根据线索在广州市抓获王某,并从其同伙处查获他人银行卡144张。经核实,这些银行卡都是以他人的身份资料开户能正常使用的银行卡。

香洲法院一审时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院提出上诉,他认为,自己并不是犯罪团伙中的主犯,只能算是从犯。

市中院认为,上诉人王某虽非伪卡或POS机的持有人,但其为获取非法利益,专门充当伪卡和POS机的持有者之间的媒介,直接促成盗刷信用卡行为并参与其中,该牵线搭桥行为在此类信用卡诈骗中起到关键的作用,故原判决认定王某为主犯并无不当。最后,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