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最高法复核裁定,珠海两名抢劫杀人犯被执行死刑

01.07.2016  02:08

南方日报讯(记者/胡良光 通讯员/何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裁定,今天(6月30日),珠海中院对两宗抢劫案的两名罪犯执行了死刑。二人均在抢劫中致被害人死亡,被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死刑。

闫某持刀抢劫杀人

2007年5月6日,闫某与女友王某(已判刑)来到珠海市拱北街头,看见被害人乔某正在招嫖。待乔某带着卖淫女驾车离开后。闫某与其女友立刻打车尾随其后。等乔某停车后,闫某与女友也跟着下车。

闫某让其女友望风,自己持刀上前去拉开乔某的车门,并持刀威胁乔某。乔某反抗,闫某就朝乔某的胸腹部捅刺一刀。乔某从车内出来与闫某对打,闫某又捅刺乔某,致乔某胸部主动脉根部及左心房破裂死亡。

随后,闫某从乔某身上劫走一条白金项链和2000元人民币。事后,闫某带着女友王某逃至辽宁省沈阳市。王某销售白金项链得了3万余元,分给闫某2万元。

后来,闫某因另案被捕。

2014年12月5日,珠海中院认定被告人闫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闫某不服,提起上诉。

2015年8月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裁定驳回闫某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最高院复核认为,被告人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闫某持械劫财,致人死亡,情节、后果严重,系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最为突出的主犯和致人死亡的凶手,且在逃期间继续实施暴力犯罪,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予以并罚。依法核准原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闫某死刑。

翟某德借钱不成即杀害邻居

被告人翟某德和被害人张某勇,原本是租住在珠海市金湾区某住宅的邻居。2014年7月24日,翟某德因经济拮据想向张某勇借钱,并计划如果借钱不成就杀死张某勇然后劫财。当天下午6点,翟某德携带一把水果刀和一支胡椒喷雾器,来到邻居张某勇家借钱未成后,拔出水果刀向张某勇背部、胸部、颈部等部位猛刺二十余刀,导致张某勇右颈内静脉破裂、右颈外动脉断裂、左肺刺创,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而当场死亡。

翟某德在杀死张某勇后,从其家里拿走了一个内有250多元人民币的钱包,一个平板电脑和一个剃须刀等。作案第二天,翟某德被警方抓获,后被逮捕。

2015年4月10日,珠海中院认定被告人翟某德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翟某德没有上诉、抗诉。

最高院复核认为,被告人翟某德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入户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致人死亡,犯罪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并系累犯,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依法核准原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翟某德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