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斗门出台诉讼参与人具结保证新规

18.06.2015  17:29


珠海斗门出台诉讼参与人具结保证新规

适用民商事刑事执行案中的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

来源:人民法院报

 

 

本报讯    (记者    任慧娟    通讯员    刘洁琳    赵立文    谭炜杰)日前,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妨害公务案件时,为查明案件事实,公诉机关申请了3名证人出庭作证。法庭上,在接受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及法庭询问前,3名证人当庭签署并宣读了证人具结保证书:“我保证在该案的诉讼过程中所作出的陈述均为真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我愿意按照法律的规定接受处罚。”

 

据悉,这是斗门法院首次在刑事案件中适用诉讼参与人具结保证制度。今年5月初,为了规范诉讼参与人的具结保证行为,保证诉讼活动依法有序进行,斗门法院出台了《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关于诉讼参与人具结保证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细化和规范诉讼参与人具结保证制度。

 

规定》将具结保证的案件范围由民事案件,扩大到民商事、刑事、执行案件;具结保证的当事人,由民事诉讼中出庭作证的证人,扩大到民商事诉讼中法院认为需要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的当事人,民商事、执行案件中接受询问的证人、出庭作证的证人,刑事诉讼中出庭作证的证人、出庭发表鉴定意见的鉴定人等6类需要具结保证的主体;具结保证的方式,由当庭签署具结保证书,扩大到诉讼参与人当庭宣读保证内容,并签署具结保证书。该《规定》还明确了办理具结保证手续的流程,包括法官要向诉讼参与人告知签署具结保证书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后果,并询问诉讼参与人是否知悉,将具结保证过程记入询问笔录或庭审笔录等。针对民商事、刑事及执行案件中不同的诉讼参与人,斗门法院还分别制定了具结保证书的参考样例,附相关法律依据,增强了诉讼参与人具结保证制度的可操作性和统一规范性。

 

据斗门法院副院长林和利介绍,审判实践中存在着的虚假陈述、虚假作证等问题,给法院审理案件带来一定程度上的困扰。出台较为详细的诉讼参与人具结保证规定,一方面规范了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出庭作证的操作流程;另一方面在作证前由法官先告知当事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虚假陈述应负的法律后果,然后在庄严的法庭上签署并宣读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会在心理上产生一定的震慑作用,促使诉讼参与人如实陈述。此外,如果证人拒绝签署具结保证书的,不得作证。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可以不予认定。

 

该《规定》实施以来,斗门法院已有7起案件在当事人陈述、证人作证前适用了具结保证的做法。

 

 

(责任编辑:杜淑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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