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男子涉强奸杀人坐牢16年 终获无罪释放
关押16年无罪获释
南都讯 9月15日,珠海市中院对被告人徐辉涉嫌故意杀人、强奸犯罪一案再审宣判。因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徐辉无罪,当场释放。法院表示,将根据徐辉的申请尽快落实国家赔偿工作。
据公诉机关指控,1998年8月某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徐辉见邻居女青年严某独自一人站在路口,即窜至严某身后,持砖头将她击昏并强奸。严某苏醒后呼救,徐辉用一根电线勒住她的脖子,致其当场死亡。徐辉作案后,将严某的尸体抛于附近小巷内,逃离现场。
最初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发现徐辉和严某的男朋友周某均有作案嫌疑。但经进一步调查,周某有案发时不在现场的证明,没有作案时间,从而排除了作案嫌疑。
而案发后,侦查人员带警犬赶赴现场时,警犬曾沿气味追踪到被害人严某家对面徐辉家中,并对徐辉的凉鞋气味有明显反应。同时,据DNA鉴定结论,徐辉的DNA与被害人严某体内生物物质DNA的吻合度较高。此外,据查,案发当晚徐辉的妻子回娘家,徐辉具有作案时间。
徐辉被刑拘,先认罪后翻供。
2001年5月,珠海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徐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省高院维持一审判决。
服刑期间,徐辉向检察机关申诉。检察机关发出再审的检察建议。省高院经审查后决定启动再审程序,并将该案发回珠海中院重新审理。
法院再审认为,控方的关键证据存在矛盾和疑点,不能完全排除合理怀疑。
首先,被告人徐辉的口供不稳定。他先认罪,但后翻供,称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而且,在他的有罪供述中,对作案工具等重要情节的描述前后不一致。
其次,公安机关将徐辉列为嫌犯的主要根据是警犬气味鉴定。但司法实践中,这只能用作侦查手段,而不作为定案的证据。
三是,受当时技术条件限制,本案DNA鉴定仅提取4个位点,鉴定意见并没有得出确定唯一的结论。
四是,徐辉的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而这也是该案改判无罪的最主要的原因。
法院通稿称,该案发生在15年前,再补充证据已没有可能。虽然该案多项证据指向徐辉,但尚存疑点。法院遵守疑点利益归被告的原则,经珠海中院审判委员会慎重讨论,决定对被告人徐辉改判无罪。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法院将及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确保赔偿款及时到位。此外,徐辉还可依法获得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案情回顾
小林花谢,他成怀疑对象
1998年8月25日清晨。珠海三灶管理区小林镇(现金湾区红旗镇小林)的吴群友出门收煤气瓶。经过山边街时,他看到一女子光着身子倒在路旁一动不动,立即前往派出所报警。
死者是19岁的严婵娟。她年轻貌美,被当地年轻人戏称为“小林之花”。事发地点距她家约30米远。
吃过早餐,严婵娟家对门的徐辉也来看热闹。他是小林劳动服务站副站长,已经干了18年。服务站一楼办公,他和妻子带着12岁的女儿住在二楼。
民警询问了案发现场周边的很多人,还贴出告示,欢迎各界提供破案线索。徐辉成为警方怀疑的对象,9月17日21时许,他被拘捕。
警方称其奸杀弃尸
警方称,事发当日零时,严婵娟离家。她打算到旧税所旁的路口等男友周某前来约会。邻居徐辉的妻子回南水镇老家看病,家中只有他和已经睡着的女儿。徐辉在住处二楼阳台收衣服,见到严婵娟独自向旧税所方向走去,遂起强奸歹念。
他下楼沿路尾随,走近她的身后,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将她打昏,并拖到旧税所南侧,将她强奸。当徐辉刚穿好裤子,严婵娟苏醒并以微弱声喊救命。徐辉拿出电源花线从身后勒住其脖子,并用膝盖顶住腰部,致其窒息死亡。
据称,他原本想把尸体拖到山上弃置,但因小巷尽头被木栅门封住,只好将尸体弃于小巷的水沟旁。
申诉之路
2001年5月9日
珠海中院宣判徐辉有罪。徐辉不服,向省高院提出上诉。
2001年12月3日
省高院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徐辉不服,向省高院申诉。
2005年11月11日
省高院驳回徐辉申诉。徐辉不服,继续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2008年6月16日
最高检收到申诉材料后,将此案移交省检察院办理。省检察院作出检察意见书,建议省高院启动再审程序。
2008年10月4日
省高院作出再审决定。
2011年7月22日
省高院刑事裁定,撤销珠海中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省高院此前的刑事裁定,发回珠海市中院重审。
2012年8月10日
珠海市中院组成合议庭,到新疆奎屯监狱开庭重审此案。
2014年9月9日
珠海市中院作出刑事判决书。
2014年9月15日
珠海市中院宣判,徐辉恢复了自由身。
徐辉案的“铁证”如何被推翻的?
“口供和警方勘查高度一致”
无罪判决书认为,徐辉的“部分有罪供述不合情理,存在诸多疑点,不足采信”,因为徐辉“供述的诸多细节过于准确,不合情理”。如供述作案工具是电线,暗红色有白点,一米多长,七成新,是从附近发电房的里面左侧地面上捡的;抛尸后发现被害人拖鞋掉在路边,就将拖鞋丢掉的细节,与警方的现场勘查情况高度一致。原因是案发现场案发时没有月光、灯光,徐辉供述的细节如此准确不尽合乎情理。
尼龙绳?钢丝绳?电线?
此前有罪供述,徐辉使用的杀人工具别是打鱼用的尼龙绳、直径二三厘米的黑色钢丝绳和电线。无罪判决书认为,案件中作案工具并不能确定。警方没提取到尼龙绳证据,二三厘米直径的钢丝绳很粗不合情理,且公安人员及警犬没发现钢丝绳。警方的确提取到一根电线,与徐辉供述吻合,但物证检验报告显示,该电线上毛发鉴定结果并非徐辉和死者的。据死者伤情,并不符合一般情况下电线勒所致,这说明电线很可能不是作案工具,或者是他人作案所用工具。
“现场证物”不翼而飞
法院调查,公安机关在第一现场不仅提取到带有片状血迹的编织袋,还提取到带有点状血迹的黄色封口胶布和灰色压缩板,但限于当时的技术不能进一步检验。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上显示公安机关扣押编织袋,但未显示有封口胶布和压缩板。辩护律师侯衍涛说,在一次庭审时,他和徐辉要求当庭出示该证物,但公诉机关回复说“找不到”,让他倍感惊奇。
阴道提取物DNA不能证明
警方曾从严某体内提取到两个人的精液。经DNA检测,其中一个人是其男友,另一个经鉴定,“不能肯定是徐辉的,但也不能排除是徐辉的”;警犬的气味鉴别鉴定,则来自两条警犬。无罪判决书认为,鉴定意见的证明力不具有确定性,原因在于,限于当时的技术水平和客观情况,DNA鉴定只能提取到四个点位鉴定,概率过低,鉴定结论远达不到同一性的证明要求;警犬气味鉴别鉴定可靠性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