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男子起诉派出所索赔一万亿 终审被驳回
这恐怕是索赔金额最高的一宗“民告官”案。珠海一名男子因不满当地派出所在一宗其妻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的案件中将一个仓库部分设备查封调查,近日一纸诉状将调查该案的金湾区公安分局告上了法庭,索要一万亿元精神损失费。但这一诉求历经一审、二审均被法院驳回。
原告:自家存储罐放煤灰被查封
45 岁的彭先生是金湾区某建材公司老板。他在起诉书中称,2011年其租用场地建了一座水泥中转库,2012年3月,其妻子正常使用自家的中转库设备,将部分 煤灰放入中转库存储罐,这本是合法行为,但小林派出所却认定该水泥中转库系另一家公司财产,并认为其妻子的行为破坏了对方的生产,同年3月22日将中转库 的两个管道口进行临时查封,且未开具任何凭条,“派出所的行为已严重违反《行政强制法》。”
彭先生还投诉,事后,小林派出所在没有通知其的情况下将设备解封,导致其妻子放在从这里的煤灰被他人运走销毁,使其蒙受损失,要求派出所和负有管辖职责的金湾公安分局赔偿2万元货款,并承担因部门违法行为而给他带来的精神损失费人民币一万亿元。
派出所:水泥罐系另一公司所有
小 林派出所驳斥了彭先生有关妻子在自家存储罐中倒水泥的说法,称2012年3月10日,珠海一贸易公司员工陈某报案称,彭先生的妻子将80吨煤灰注入该公司 水泥罐内,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转,造成公司损失。金湾分局随后对彭先生妻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案立案侦查,其间为收集犯罪证据,查明犯罪事实,由小林派出所 对贸易公司水泥中转库内储存罐体的2个管道口依法采取了适当的犯罪现场保护措施。后经检察院批准,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金湾区法院早在2012年7月 29日就认定彭先生之妻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派出所认为,警方对该案依法采取的一系列行为,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对贸易有限公司水泥中转库,储存罐体的2个管道口依法采取的犯罪现场保护措施,是对该案进行侦查、调取证据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要求法院驳回彭先生的诉讼请求。
水 泥罐究竟是自家的还是属于贸易公司?这对这一焦点问题,彭先生坦言水泥罐的归属曾有一段纠纷,水泥中转库2011年建成后,在中转库有部分投资的一名股东 谢某谎称投资者王某可注资500万一起经营发展,企业随后与对方签订《合作协议》,但对方最终并未按协议约定投资,所以《合作协议》没有实际履行。彭先生 称,但2011年6月1日,股东谢某在没有得到他同意的情况下,私自与对方签订《财产交接书》,将价值几百万的中转库设备非法转移到王某两人成立的珠海某 贸易公司,并将中转库霸占使用。
法院:该案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
这起“民告官”案历经一审、二审,因为索赔金额巨大颇受瞩目。但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驳回了彭先生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彭先生妻子倒煤灰的水泥存储罐系珠海海联江贸有限公司所有,并造成该公司数百吨水泥变成废品,并认为派出所接到报案后对涉事存储罐进行查封,是对彭先生妻子配偶破坏生产经营案进行侦查、调查证据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珠海市中院同样认为,行政诉讼是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而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实施的行为不是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终审还认定,彭先生基于该行为提出的赔偿请求,也不属于行政赔偿范围,故对其起诉应予驳回,维持原判。
至于彭先生所称查封财产没有开具任何扣押清单凭条的问题,法院认为这属于刑事措施的合法性问题,无论该措施合法与否,均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并建议彭先生另寻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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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因车窗被砸起诉派出所索赔25万
2012 年3月,彭先生的一辆长城赛弗牌汽车因涉嫌堵住了另一公司老板的道路,被对方用铁锤砸烂一面玻璃,后经鉴定损失146元,警方据此认为该案情节特别轻微, 且当事人已主动投案,作出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彭不服,认为警方不作为,有意偏袒砸车者,起诉派出所,并索赔经济、精神损失、车辆贬损费共计25万 元。但其提出的经济索赔要求最终被法院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