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前会议打架受伤不算工伤

31.08.2014  12:24

  丰顺县某公司的员工易某宽,在班前会议期间与主任发生口角,继而动手打架,结果被打伤。事后其申请工伤认定,丰顺县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近日,他将人社局告上法庭,请求撤销被告丰顺县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

  原告易某宽认为,其参加班前会议期间因工作问题与宋某文发生争执,属于履行工作职责范围,自己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伤害,依法应属于工伤。

  被告丰顺县人社局辩称,易某宽是因工作问题与宋某文发生口角纠纷而引发打架斗殴受伤的,而且易某宽因此受到了行政处罚,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丰顺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原告受伤是在召开班前会议时因对管理人员的批评不服而导致双方发生打架斗殴所致,并非意外伤害,不符合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以维持。一审宣判后,原告易某宽不服,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院依法审理后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提醒】工伤保险和劳动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因工作受到伤害能够及时获得救济和经济补偿。《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判断是否属于工伤,取决于受到的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受到的伤害是否具有不可预测性。

  对于因私愤而导致受伤的,法律是不予保护的。若认定为工伤,就等于鼓励、支持或肯定职工采用违法或极端方式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矛盾,违反了公序良俗的原则,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黄义涛   朱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