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队伍加强镇(街)园区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安〔2015〕10号)

02.06.2015  17:08

粤安〔2015〕10号

 

 

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建立健全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队伍加强镇(街)

园区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建立健全专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队伍加强镇(街)园区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安委办反映。

 

 

 

                                                  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5年5月26日

 

 

 

 

 

 


关于建立健全专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队伍

加强镇(街)园区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不断健全和完善我省基层安全监管体制,针对当前我省基层安全生产工作任务重、监管力量薄弱等突出问题,现就建立健全全省基层乡镇(街道)以及开发区(含工业园区)专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队伍(以下简称专职安全员队伍)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专职安全员队伍的重要意义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2004年4月,省政府印发了《广东省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粤府〔2004〕41号),对我省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的配备及其职责作了明确的规定。该办法实施11年来,基层安全生产工作得到了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全省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薄弱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生产安全事故总量仍然大,较大以上事故仍时有发生;中小企业数量众多,安全生产隐患大量存在;接触毒害物品、高危粉尘等危险作业的防护措施不足;部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仍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规范,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基础管理、应急救援不到位,从业人员缺乏培训,安全意识不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严重不足且身兼数职,工作压力大、待遇低、流动性大,整体素质不能满足形势与任务要求。随着行政审批下放和取消,新常态下安全生产新情况、新变化不断涌现,对事故防控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处于安全生产监管第一线,在政府监管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以及《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明确规定了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对加强乡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充实和加强基层专职安全员队伍,既是我省安全生产形势的现实需要,也是进一夯实安全监管基础,全面提升安全监管水平,实现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目标的有效措施。对此,各地政府必须充分认识在全省乡镇、街道(开发区)建立健全专职安全员队伍的重要意义,切实统一思想,把深化基层安全监管体制改革作为乡镇街道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健全完善安全监管体系,推动安全生产工作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安全生产检查力量向乡镇、街道(开发区)下沉,促进全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二、建立健全专职安全员队伍的具体要求

专职安全员队伍是基层安全监管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弥补基层现有安全监管执法力量不足的有效途径。各地要按照国办发〔2015〕20号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要求,根据安全生产监管任务工作实际,在保持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现有安全生产工作机构的基础上,抓紧建立健全各乡镇(街道)以及省、市级以上各类开发区(含工业园区)的专职安全员队伍,做到“五个规范”,确保基层安全生产工作稳定运行。

(一)规范工作职责。专职安全员负责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协助行政执法人员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现场安全管理;负责采集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础数据,承担乡镇、街道(开发区)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生产台账的工作;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告知生产经营单位予以纠正或整改,做好记录并及时报告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和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协助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等工作;不得泄露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二)规范配备标准。专职安全员的配备要与当地安全生产监管任务相适应。各地要根据乡镇、街道以及各类开发区事权的变化,结合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抓紧完成专职安全员的配备任务。原则上珠三角地区每个乡镇(街道)应配备8至25名专职安全员,特大镇(街道)根据实际需要可适当增加专职人员;粤东西北地区每个乡镇(街道)应配备3至6名专职安全员,其中较大镇街应不少于6名;国家和省级开发区应配备6至10名专职安全员,其中珠三角地区不少于10名,粤东西北地区不少于6名;市级开发区应配备4至8名专职安全员。在此基础上,今后辖区内每增加100家生产经营单位,可相应增配1名专职安全员。

(三)规范招聘条件。专职安全员队伍应通过政府雇员等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行招聘。专职安全员由县(市、区)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用人单位向社会公开招聘,并与专职安全员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5年。招聘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热爱基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2.遵纪守法,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无违纪违法记录;

3.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备一定的化学、电气、机械、建筑、矿业、安全工程、工业卫生等相关专业知识;对具有3年以上安全生产管理实际工作经验者,学历条件可放宽至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级中学毕业;

4.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

5.身体健康,具有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安全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安全评价师资格、在企业从事安全管理工作5年以上的本省户籍人口或在本省居住5年以上的外来常住人口,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四)规范管理体制。新招聘的专职安全员经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统一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实行6个月的试用期制度。镇、街道以及开发区专职安全员应由所在县(市、区)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统一调配,镇、街道以及开发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管理;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应将专职安全员的教育培训列入当地安全监管人员的教育培训计划,原则上每3年至少安排参加一次轮训,并建立考核评议、退出等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权利和义务,规范专职安全员的行为。

(五)规范工资待遇。各地要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合理确定专职安全员工资待遇,确保其工资水平与从事职业的高危险性相适应。招聘的专职安全员的工资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确定。要按规定将专职安全员纳入当地社会保险体系,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建立企业年金并购买必要的商业保险作为补充;对从事高危和有毒有害等行业(场所)的专职安全员还应落实职业健康防护及岗位津贴等制度。同时,各地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专职安全员取得安全工程技术初级、中级、高级职称或相应水平专业技术资质的,可相应每月分别增加不少于100元、200元、300元的补贴。各地要积极研究建立专职安全监管人员激励机制;原则上专职安全员必须工作满3年方可调整;对连续从事专职安全员工作时间在5年以上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鼓励给予奖励或适当提高待遇。

三、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政府要认真研究、统筹安排本地专职安全员队伍的组建工作,确保责任到位、人员到位、资金到位、装备到位。

(二)落实保障条件。各地要加大投入力度,确保专职安全员队伍工作正常开展。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要为专职安全员设立必要的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检查装备、办公设备、交通工具以及防护用品,不断改善专职安全员的工作条件。

(三)按时完成任务。省安委会要将各地专职安全员队伍建设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将组建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强对组建工作的督促检查,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不断提升安全监管水平。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应于2015年9月前完成对组建工作的部署,2015年底完成组建工作,专职安全员队伍于2016 年起正式运作,并于2016年2月前将贯彻落实本意见情况报省安委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