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内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安监办〔2015〕5号)

11.03.2015  20:35

 

 

 

粤安监办〔2015〕5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内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处(室、分局)、应急指挥中心: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内部管理规定》经局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2月10日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内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公开透明、规范有序、责权明确、监督有效,根据省财政厅、省安全监管局联合印发的《广东省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工〔2014〕12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专项资金是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生产安全执法监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重大危险源监控等项目的专项扶持资金,具体支持范围见《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三条 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和竞争性分配相结合方式进行分配。

      第四条 凡涉及专项资金总体方案、因素法分配计划额度、分配计划和重大项目资金使用方向的事项,均需经局党组会审议决定。局办公室、专项资金业务主管处室、机关党办和省监察厅派驻省安全监管局监察室(以下简称监察室)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五条 局机关各职能处室(分局、中心)按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实行分工负责、共同管理。

专项资金业务主管处室负责专项资金总体方案的拟定、因素法分配指标体系的提出、项目的组织、项目计划的下达、信息公开,牵头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的绩效评价。

办公室负责本局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

办证大厅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受理工作,对申报材料的完备性进行初审。

其他业务处室(分局、中心)配合专项资金业务主管处室做好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工作,提出相关业务项目专项资金建议方案,做好相关资金项目的跟踪监督管理,指导督促项目单位做好项目实施、验收和绩效自评工作。

监察室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章 分配管理及申报受理

 

      第六条 省财政厅下达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指标后,专项资金业务主管处室应征求局机关各处室(分局、中心)有关资金支持重点和方向的意见,根据全省安全生产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和重点业务工作安排,按照业务需求细化计划安排,拟定专项资金项目安排总体方案(含专项资金安排额度、年度因素法分配计划额度、支持方向和范围等),会同省财政厅报请省领导审批。

专项资金业务主管处室根据经省领导批复的专项资金安排总体方案,会同省财政厅下发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等内容,并依托省政府网上办事大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做好专项资金申请受理、前置审核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七条 办证大厅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材料受理工作,对申报材料的完备性进行初审。对材料不齐、不符合使用范围、超出地区分配计划额度的项目材料不予受理。

申报日期截止后,局办证大厅应停止受理,并将申报材料移交专项资金业务主管处室。

属于本局申报的专项资金项目,由项目牵头处室(分局、中心)根据业务和工作需要会相关配合处室组织申报材料,经牵头处室(分局、中心)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将纸质申报材料报送专项资金业务主管处室同时,登录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填报相关材料。

 

第三章 资金审核及拨付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业务主管处室按照局党组会的要求会同省财政厅按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对具体项目计划进行评审。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业务主管处室根据项目申报以及专家评审情况拟订出专项资金初步分配计划,商省财政厅后,提请局党组会讨论审议,并根据党组会的决定进行调整。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业务主管处室按照局党组会的决定,会同省财政厅将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分配计划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会同省财政厅将分配计划报请省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分配计划经批复后,省安全监管局会同省财政厅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项目下达后,专项资金业务主管处室牵头组织项目合同书签订工作,并做好项目材料的建档和保存工作。经审核不予安排的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材料,专项资金业务主管处室应于当年及时销毁。

      属本局的项目,由专项资金业务主管处室和资金使用牵头处室(分局、中心)分别代表省局签订项目合同书。其中,专项资金业务主管处室在“管理单位”栏代签并加盖局章,资金使用牵头处室(分局、中心)在“承担单位”栏代签并加盖局章,其他资金使用单位在“协助管理方”栏代签。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由专项资金业务主管处室牵头组织,其他业务处室(分局、中心)配合。

属本局的项目,资金使用牵头处室(分局、中心)根据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部署,牵头做好项目的绩效评价自评工作,并将结果报送专项资金业务主管处室

属业务处室(分局、中心)提出安排的地方项目,由对应业务处室(分局、中心)配合专项资金业务主管处室指导督促项目单位做好项目实施、验收和绩效自评工作。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业务主管处室应会同监察室和各相关业务处室对专项资金项目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和监督管理。加大对重点项目的绩效评估力度,必要时可实行专项审计。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专项资金业务主管处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5年2月10日起施行。原《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内部管理规范》同时废止。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