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生产经营河鲀鱼菜品,查处!广州曝光10类违法行为

15.12.2021  10:52

大洋网讯 2021年12月14日,广州市市场监管局通过官网公布了2021“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据悉,今年以来,广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坚决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食品安全工作要求,以“四个最严”为根本遵循,结合“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深入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铁拳”行动,突出案件查办,重拳出击,着力查办一批群众身边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

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从中获悉,案例一共10个,涉及“经营河鲀”、“涉嫌生产经营非法添加药品的食品案”等。

案件1:查处经营河鲀鱼食品案

2021年10月20日中午,当事人广州品牛阁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内V3包间向陈某等4名顾客提供餐饮服务,菜品包含有鸡浦鱼煲萝卜丝汤、猪肉煲、金古鱼、青菜、萝卜煎蛋等。其中鸡浦鱼煲萝卜丝汤使用新鲜河鲀活鱼为原材料,由当事人员工在其经营场所的厨房内宰杀后加工制作而成,该菜品价格为188元。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河鲀鱼是从合法的养殖、加工单位购进的凭证。陈某等4人食用上述菜品后出现身体不适。广州市番禺区疾病预防中心经对陈某等4人进行调查后初步认定,其4人的不适症状属于进食河鲀鱼引起的食物中毒。

当事人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河鲀鱼菜品,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且当事人的违法经营行为已造成人员食物中毒的危害后果。番禺区市场监管局已于2021年10月25日将该案移交广州市公安分局番禺分局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2:查处涉嫌生产经营非法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花都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公安机关根据掌握的线索对当事人毕沛灯住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用于销售的赛维娜金装胶囊1934粒、赛维娜红装胶囊272粒、存放有铁壳塑料薄膜封口机2台、赛维娜胶囊包装袋4.76万个、赛维娜胶囊防伪标识3500个。经快速检测,2种胶囊“西布曲明”等项目呈阳性,涉嫌含有非食用物质。执法人员依法对原料、成品及设备采取查封、查扣行政强制措施并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赛维娜金装胶囊、赛维娜红装胶囊生产加工活动,产品经检验,检出“西布曲明”成分;当事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21年1月,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毕沛灯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西布曲明通过抑制中枢神经,起到降低食欲的作用,会增加患心脑血管疾病风险,因此多个国家和地区逐步停止使用。目前,我国明令禁止西布曲明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属于重点打击的违法添加物之一,常见于声称“减肥、瘦身、排毒”的代用茶、压片糖果、固体饮料等产品。如消费者食用这类产品后出现食欲减退、失眠、口渴、便秘等症状,应高度警惕并通过12315投诉举报。

案件3:查处生产不合格食品案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相关部门通报的关于广州市久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花生食品在流通领域抽检不合格的线索,依法对当事人广州市久香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生产销售涉案的花生,大肠杆菌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为不合格食品,当事人共生产销售不合格的“甜酒味花生”150包、“奶油味花生”600包,涉案货值2455元。同时当事人存在未建立食品出厂检验制度,未如实记录生产、销售、出厂检验信息等违法行为,且一年内三次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受到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4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禁止五年从业食品生产经营的决定。

案件4:查处未取得生产许可案

2021年1月,根据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线索,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花都区花山镇龙南路的某米粉厂进行检查,发现该米粉厂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事湿米粉生产经营活动。该局对该米粉厂的无证生产行为作出没收生产设备及罚款428976元的处罚。

同时,在案件调查中,该局执法人员通过调查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鸿达米粉厂经营者何领佑与经营场所出租方江结贞的微信聊天记录,发现江结贞于2019年3月25日明知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鸿达米粉厂未经生产许可擅自从事湿米粉生产活动后,仍持续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共收取租金60800元。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江结贞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0800元及罚款70000元的处罚。

案件5:查处不合格“饮用纯净水”案

2021年5月13日,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委托广州市食品检验所对广州市番禺区沙湾泽润桶装饮用水厂生产的饮用纯净水(净含量18L,生产日期2021年5月13日)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果显示该食品余氯(游离氯)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该批饮用纯净水生产数量为100桶。

广州市番禺区沙湾泽润桶装饮用水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2021年7月13日,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广州市番禺区沙湾泽润桶装饮用水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饮用纯净水”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饮用纯净水,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6:查处涉嫌从事广告违法行为、价格违法行为案

2021年9月7日,海珠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广州今生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发布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责令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涉嫌在“新氧”“悦美”等整形平台的网址上发布“埋线提升(不限根数进口PPDO蛋白线)”项目的医疗广告,广告中“关于刺激面部胶原蛋白的产生的效果,维持效果是普通线雕的1.5倍”和展示两个患者案例容貌图片等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另查明,当事人平台上提供的服务项目同时标有服务价格及划线价格,而当事人无法提供其服务项目的划线价格交易记录,部分服务项目的“原价”也没有历史交易记录,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构成不正当价格行为。海珠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7:查处违法收取水电费案 

2021年1月12日,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广州华夏职业学院超出国家电价、水价标准向租户多收费用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812302.44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9月2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当事人提供了收取水电费汇总表及相关票据。经查,广州华夏职业学院在2019至2020年期间,向其租户多收取水电费共计558030.41元,经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后,当事人退还全部多收价款。

案例8: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玩具案

2021年5月20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广州伶俐宝玩具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玩具及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玩具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243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委托生产并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的合金巴士玩具,销售金额为95.4元;委托生产并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的卡通弹射玩具,销售金额为147.9元,委托生产并销售不合格玩具的货值金额合计为243.3元,由于销售对象为当事人关联公司故未加价销售,均无销售利润。上述卡通弹射玩具须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生产方持有上述卡通弹射玩具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而当事人作为委托方未取得上述卡通弹射玩具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故当事人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卡通弹射玩具货值金额147.9元,无违法所得。

案例9:查处广告违法行为案

2021年8月12日黄埔区市场监管局对广东快乐种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广告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为豌豆思维品牌方,主营豌豆思维在线课程产品,其作为广告主,通过委托广州豌豆思维科技有限公司设计制作,委托杭州双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重庆今日教育杂志社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在“今日教育传媒”微信公众号发布了标题为“连续补课43周,8岁少女不幸离世:同样的悲剧还在上百万家庭里上演”的销售豌豆思维课程广告,该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规定。黄埔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10:查处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食品案

2021年9月15日,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称为增城区局)收到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枫溪分局的移送线索,反映广州市长茂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莲蓉味月饼”和“豆沙味广式月饼”钠项目不符合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2021年9月16日,增城区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并送达检验报告,现场发现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

当事人2020年12月1日因设备布局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及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被增城区局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3月31日因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被增城区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元及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4月22日因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芒果Q果”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南乳饼”被增城区局作出罚款3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62.3元和责令停产停业3日的行政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一百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到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增城区局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增城区局对当事人及法定代表人作出“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从业限制。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刘幸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陈忧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