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辣评】“生命平等权”应得到法律刚性捍卫

15.01.2018  09:57

  ■ 孙维国

  年过五旬的智障男阿耀不幸被货车撞死,其亲属将货车司机和保险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30多万元,保险公司却以阿耀是智障人士为由主张少赔。五华法院审理后认为,生命是平等的,不能以撞死智障人为由少赔。

  法院的判决捍卫了阿耀的生命平等权。生命是无价的,再多的经济补偿也难以挽回被货车撞死的阿耀生命,但人死不能复生,交通事故的悲剧已经发生,生命获得的赔偿理当不分贵贱,生命平等。

  保险公司以阿耀是智障人士为由主张少赔,背后逻辑是“同命不同价”的歧视思维,此举不仅是在推卸赔偿责任,也与相关法律规定相背离。现实是,“同命不同价”问题在2010年施行的《侵权责任法》里就有明确解释。该法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展开而言,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弱者利益,这是法律在捍卫社会公平正义中的重要作用,也是弱者利益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回到此案中,如果仅仅因为阿耀是智障人士,就在交通事故赔偿中“同命不同价”,不仅消解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阿耀的生命平等权也被空置。

  其实,“同命不同价”在现实中除了体现在阿耀这样的弱者身上,更主要是体现在城乡之别上。由于户籍存在城乡之别,此前在交通事故赔偿中也往往“价格有别”,城市户口的赔偿金高,农村户口的赔偿金低。随着中国城乡一体化的加速,许多农民工融入城市成为新居民。在此现实背景下,这种基于户籍基础上的“同命不同价”,显然有违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城乡“同命同价”乃大势所趋,人心所向。

  “生命是平等的,不能以智障为由扣减。”五华法院的这一判决,是保护人格权的生动践行,包括生命平等权在内的人格权,必须得到法律刚性捍卫。